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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妹妹身份擅將公寓過戶
1997年,馬銀到日本打工,至2013年為止都沒有回過國。期間,姐姐馬金假冒妹妹馬銀辦理身份證后,擅自將妹妹名下的房子賣給自己和自己的兒子小銅。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買賣合同無效,恢復公寓產權的原來狀態(tài)。
2005年,馬金冒充妹妹的身份向公安局申領了一張馬銀的二代公民身份證。3年后,利用這張身份證,馬金以馬銀的名義購買了柳州路上的一套公寓。2010年12月6日,馬金拿著馬銀的身份證,以馬銀為賣房一方,將這套公寓賣給自己和小銅。
2013年,馬銀委托律師提起訴訟,以身份及簽字系假冒為由,要求判令前述合同無效,將公寓所有權人恢復為馬銀。原審法院認為,馬金、小銅在沒有得到明確授權的情況下,由馬金冒充馬銀身份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系無權處分。
合議庭審理認為,馬金假冒馬銀的名義簽訂合同,同時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上述行為事先取得了馬銀的授權或者事后馬銀曾予追認。因此,原審認定系爭買賣合同無效,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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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無效
知名合同法律師,北京林鑫沃邦律師事務所合同部主任,史劍琴律師提示,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馬金偽造妹妹的身份辦理身份證,將馬銀的房產過戶到自己和兒子的名下,屬于無權處分人,且事后也并未得到妹妹馬金的追認,故該買賣合同無效。
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馬金假冒馬銀的名義簽訂合同,企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該合同歸之于無效。凡事都可商量,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