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竟砸碎動車玻璃
1月13日下午13:20分,D3125次列車上有旅客報警稱,一男子用滅火砸車門玻璃。乘警趕到發(fā)現(xiàn),被砸的粉碎的是9號車廂與10號車廂之間的門玻璃,因玻璃材質特殊,碎片不會散落,但為了安全起見,必須盡快更換。而罪魁禍首竟然是一位正在哭泣的男子。原來,其因與母親發(fā)生矛盾后獨自一人從蘇州坐火車到廈門北,結果途中收到母親因擔心他而突發(fā)腦淤血住院的消息后,十分難過,便借酒消愁,孰料酒勁下做出了過激的舉動。該男子目前已被拘留,且還要承擔巨額經(jīng)濟賠償,列車上一塊玻璃的價格據(jù)說約10萬元左右。(新聞來源:看看新聞)
侵犯財產(chǎn)罪的犯罪對象
(一)犯罪對象必須是一定的財物
顧名思義,侵犯財產(chǎn)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一定的財產(chǎn),這正如侵犯人身權利罪的犯罪對象是一定人的身體一樣。而且,該“一定的財物”對于犯罪主體的認識而言必須是有價值的。也就是說,侵犯財產(chǎn)罪的犯罪對象至少必須具有主觀價值。同時,筆者認為這種主觀價值的認識主體只能是犯罪主體而不能是該“一定的財物”的合法主體,因為在判定具體的某物是否是侵犯財產(chǎn)罪的犯罪對象時,考究物的價值是為了確定該物與犯罪主體的主觀認識的契合性,在此時,該物與其合法所有者間的關系是無足輕重的。
(二)該犯罪對象必須具有相當?shù)膬r值
成為侵犯財產(chǎn)罪對象不僅有質的要求,還有量的標準。一般而言,侵犯財產(chǎn)罪都是結果犯,都要求犯罪客體被侵害的程度具有一定的嚴重性,顯著輕微的則不認定為犯罪。相應地,對于侵犯財產(chǎn)罪的犯罪對象而言,因此也要求在價值上必須達到法定的標準。
(三)該犯罪對象必須專屬于特定的主體
某具體的物之所以成為侵犯財產(chǎn)罪的犯罪對象,最根本的是該物的所有權或占有權狀態(tài)被非法地改變。因此,某物只有專屬于特定的主體,才能準確地確定它存在的初始狀態(tài),也才能進而分析其狀態(tài)是否發(fā)生了改變及這種改變是否非法。在這時,筆者所謂的物的主體的專屬性是指按照社會一般人的認識進行的判斷或推斷,能夠認識到該物不是拋棄物或無主物,而應屬于某一特定的主體的狀態(tài)性質。
是否可以說,任何物只要具備了以上的三個基本條件,就能成為侵犯財產(chǎn)罪的犯罪對象呢?從物的安全性上看,要成為侵犯財產(chǎn)罪的犯罪對象,物的靜態(tài)安全或動態(tài)安全必須受到破壞,即喪失了靜態(tài)或動態(tài)的安全。而這必然還需要不正常的外力作用,在物的合法權利人不自愿的情況下,改變了物的占有狀態(tài)或價值存量。在刑法學中,這種不正常的外力作用只是指犯罪人實行犯罪的行為。也就是說,上述的三個條件只是物本身所應具有的屬性,要實際成為侵犯財產(chǎn)罪的犯罪對象,同時還必須實際地受到了犯罪行為的直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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