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后一起生活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經何某某介紹認識,2009年2月26日,雙方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后同居生活。雙方生育了二子。2011年4月7日,雙方在納雍縣民政局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xù)。雙方舉行婚禮后一起到重慶開羊肉粉館。2013年9月24日,原告閔某某返回老家,雙方分居至今。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不準原告和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合法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同居后于2011年4月7日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xù),故雙方的婚姻關系合法,應受法律保護。原告提供的證人證言證明了被告打過原告,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打原告造成嚴重后果,偶爾的打鬧屬正常范圍,未造成嚴重后果不能證明被告對原告實施了家庭暴力。雙方自2013年9月24日分居,分居時間未滿兩年。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能證明原被告雙方夫妻之間感情不和,但不能證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達不到離婚的法定條件,故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后一起生活,夫妻關系合法嗎
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梢?,我國實行的是結婚登記制度,只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僅僅按照農村風俗“拜堂成親”,依然屬于非法同居,其“婚姻”不受法律保護,依法應予解除。
綜上,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后一起生活,夫妻關系并不合法。如果雙方及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才能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如果生活中有類似的問題,最好及時咨詢我們的專業(yè)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yè)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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