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被告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多
原、被告系自由戀愛相識,并于2012年11月18日登記結(jié)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間,被告因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盜竊罪、故意傷害罪數(shù)罪并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現(xiàn)在吉林市江城監(jiān)獄服刑。雙方于2013年5月2日分居至今?,F(xiàn)原告以被告的行為傷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審理中,被告不同意離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否準予離婚。
法院判決:不準原告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后自愿登記結(jié)婚,具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共同生活期間,被告雖然因為犯罪被判處刑罰,但庭審中表示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有與原告和好的意愿,有積極改造、爭取減刑盡早出獄的良好想法,只要雙方相互諒解,和睦相處,共同為家庭著想,夫妻關系是能夠改善的,夫妻感情也是有恢復可能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被告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多,原告堅持離婚合法嗎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diào)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本案中,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被告雖然因為犯罪被判處刑罰,但庭審中表示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有與原告和好的意愿,有積極改造、爭取減刑盡早出獄的良好想法,說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屬于離婚的法定情形。故原告的離婚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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