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xiàn)實生活中,快遞服務公司可能在運輸貨物的過程中,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將貨物丟失的,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而請看本文案例。
案情簡介:委托寄送的未保價物品丟失的,應當如何賠償
2013年9月21日,王某因業(yè)務需要委托某快遞有限公司將兩臺型號為iphone5S手機快遞給客戶即杭州的周某,但該快遞有限公司卻遲遲未將貨物送往目的地。經王某多次向該快遞有限公司催問,該快遞有限公司告知手機已丟失。事情發(fā)生后,王某就賠償事宜與該快遞有限公司多次協(xié)商未果,為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該快遞有限公司立即賠償損失費9880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該快遞有限公司承擔。某快遞有限公司答辯稱根據快遞詳情單背面的快遞服務合同,其中第三條中有“寄件人對快件選擇不進行保價的,寄件人有權在《詳情單》上對快件價值進行選定,如快件毀損滅失的,按寄件人的選定進行賠償;若寄件人沒有選定的,則寄件人確認快件的價值在人民幣500元內,快遞服務單位在該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span>
法院判決:不支持被告的抗辯理由
法院認為,快遞合同第三條中的限制責任條款應屬無效,被告應賠償原告相應的實際損失。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抗辯權利,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決。判決如下:被告某快遞有限公司應賠償原告王某損失人民幣988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某快遞有限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清。
律師說法:委托寄送的未保價物品丟失的,應予賠償
一般而言,快遞詳情單背面的快遞服務合同系格式合同,合同中的很多格式條款尤其是賠償條款大多屬于限制責任條款,有些情形可以被認定快遞公司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屬于無效條款。另外,格式合同條款不應包含因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或限制賠償責任的意思表示。就本案而言,被告作為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對于貨物滅失的原因及對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存在證明責任,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對貨物的滅失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在運輸途中未盡到合理的保管義務,對貨物的滅失有重大過失,對原告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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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明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