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用人單位延長新員工試用期
馮某與B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月工資4200元,試用期工資3500元。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后,B公司明確表示不再與馮某續(xù)訂勞動合同,并同意支付馮某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馮某不同意B公司的方案,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馮某認為自己與B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自己的試用期最多只能兩個月,而B公司與其約定的試用期為三個月,因此要求B公司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4200元。
裁判結果:支持馮某仲裁請求。
理由:劇團與趙某在終止聘用合同問題上產生爭議,適用《關于在事業(yè)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規(guī)定,該意見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給予明確規(guī)定,聘用合同到期無經濟補償。
律師說法:聘用合同到期,事業(yè)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全面了解、實質性審核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期間。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我國現(xiàn)有法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時候,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有關試用期的最長時限、約定次數(shù)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否則該試用期的約定就是違法的?!秳趧雍贤ā穼趧雍贤谙奕齻€月及其對應的試用期已經了明確的規(guī)定?!秳趧雍贤ā返诎耸龡l亦規(guī)定,若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北景钢校珺公司與馮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B公司將試用期約定為三個月的做法于法無據,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支付馮某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
相關法規(guī):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陳雷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