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個多月來,律師界都很關注幾個同行,那就是廣西四名律師。也就是北京律師李莊刑滿獲釋之后僅三天,6月14日,廣西傳來四名律師被抓的消息。律師界一片震驚,稱之為“北海慘案”。
有媒體采訪調查發(fā)現(xiàn),四名律師所代理的是一起普通的故意傷害罪案件。律師調查取證,三名證人出庭作證,被告人當庭翻供,使案件審理“陷入僵局”,北海檢方建議警方抓捕證人。由北海市政法委牽頭督辦,三名證人被抓后,四律師隨即以涉嫌辯護人妨礙作證罪,分別被刑拘和監(jiān)視居住。
李莊案喧囂尚未落定之時,廣西四律師被控偽證罪案,再次將中國刑事司法的困頓和刑辯律師職業(yè)風險集中呈現(xiàn)。 作為一個律師我也第一時間感受到一種心悸。刑事辯護是律師的老本行,但今后這條路怎么走,律師職業(yè)道路怎么走,我不由得為同行們“想轍”了。
一轍:罷辯。
這是很多律師的第一反應。當然,在每個律師的心里“罷辯”的含義不同,我總結了三大類:一種“罷辯”類似于罷工,比如很多律師因為這個案件發(fā)出罷辯的倡議,就是讓律師罷工;二是脫離老本行,與刑事辯護老本行說拜拜,徹底不做刑事辯護業(yè)務,其實有很多律師從來就不做刑事案件,我認為這樣的律師其實根本就沒有領悟到律師的含義;三是依法主動行使律師拒絕辯護權,律師法刑事訴訟法賦予律師并不多的權利之一。
然三種“罷辯”都不可行。第一,中國的工人是沒有罷工權的,罷工自然不合法,既然不合法,那么律師“罷辯”豈不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第二,與刑事辯護老本行徹底決裂,也不可行。一方面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會指派你律師出庭辯護,如果不辯護那就是不履行律師義務,性質嚴重,執(zhí)業(yè)受阻或者處分在所難免。另一方面,很多小地方窮地方,律師的生存本身就很難,刑事案件對律師而言反而是大業(yè)務,律師不做刑事辯護那就只能餓肚子了。第三,行使拒絕辯護權,按照律師法規(guī)定,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那么,律師是否可以坦然行使拒絕辯護權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是在開庭前就表示拒絕辯護,那么收取的律師費現(xiàn)實中自然很難保住,而一旦開庭時當場拒絕辯護,隨后面臨被投訴聲譽受損在所難免,弄不好還要被吊銷執(zhí)照。這里我要說一句話:證據(jù)很重要。要拒絕辯護,律師也要搜集充分有效的證據(jù),不易啊。
二轍:只做罪輕辯護,不做無罪辯護。
既然我們還不得不辦刑案,那就得認真總結刑事案件辦理經(jīng)驗。廣西四律師陷落的事實再一次告誡我們:要相信黨和政府,要相信我們公安檢察機關的水平,最好不要做無罪辯護。因為無罪辯護好像是在和有公權力的司法機關甚至是黨和政府在做斗爭,那么按照這個思路,以后我們刑辯律師在接受委托后,只能做罪輕辯護了。于是,我就很容易設計了一個辯護的通用方案:第一步,配合檢察機關為被告定罪,不考慮證據(jù),不考慮事實,不考慮被告的態(tài)度,被告再喊冤,律師都要發(fā)揚不管三七二十一地精神對被告大聲說一句:你有罪。把握住這一點,確保律師安全。第二步,配合法院為被告量刑,不管被告是否認罪,被告沉默也罷,被告悔罪也罷,被告喊冤或者攻擊法官也罷,我們只有一句辯護詞:建議從輕處罰,必須的(發(fā)言的聲音可以很小,但必須說清楚)。只要發(fā)表建議從輕的意見,那就完成了辯護義務。第三步,發(fā)表最后意見:既然被告能成為被告,自然他是有罪的,既然律師來為被告辯護,當然是建議對被告從輕處罰。司法機關和委托人兩頭都照顧到了,律師確保辯護順利。不過,我在想,如果真的要我馬上去實施這樣的方案,我恐怕在第一步中就被我的當事人開國罵說“滾蛋”了。律師不能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不能為當事人切身利益著想,還有誰會請你去辯護呢?這樣沒有原則,律師是自掘墳墓。
三、針對死刑案件,不辯定罪量刑,只辯死刑執(zhí)行方法。
這樣的想法其實最早來源于辦理過的一個死刑案件。在了解案情后,我個人的初步印象是被告人綁架殺人,是窮兇極惡罪大惡極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確鑿,被告人具備了所有的從重情節(jié),缺少一切從輕情節(jié)。所以我很難從法律角度講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于是我想到了針對這些人,我能不能不辯定罪量刑只辯護死刑的執(zhí)行方法。
今天,我覺得可以擴大化地嘗試這個方法,以后不管是什么類型的涉及死刑案件,我們一律不辯定罪量刑,只辯護死刑執(zhí)行方法。開庭后,等著公訴機關宣讀起訴狀,發(fā)表定罪量刑意見(檢察機關意見就是建議法院判決被告人死刑),然后不管庭審過程如何舉證質證,不管被告人如何為自己辯護求生,辯護律師意見只有一條:建議對被告人采用注射(或者槍決等方法)執(zhí)行死刑。那么到底辯護律師是建議注射死還是槍決呢?很多人會認為注射死更文明,所以覺得律師應該辯護注射死;但如果被告人真實的想法是想被槍決死來展示一下死得轟轟烈烈呢,我們是不是就應該當庭征求一下被告人的意見,當庭問一句“被告人,你是想注射死還是槍決死呢?”
呵呵…..突然感覺這樣的發(fā)問對被告人來講比任何一種死刑執(zhí)行方法都殘酷。與其說是為被告人辯護,倒不如說是和被告人進行一場死法大辯論,如何應對被告人,場面恐怕不好掌控哦。想想,一般律師大抵沒有這樣的魄力去辯護,而有魄力的恐怕也只能嘗試一次。因為在我初次有這樣想法的時候就去認真地回顧了曾經(jīng)所學查閱了相關法律條文規(guī)定,得出的結論是:刑事辯護針對的就是定罪量刑,而不包括死刑執(zhí)行方法,起碼在我國是這樣。如果在我國有哪個律師敢做這樣的嘗試,恐怕不只是面臨違紀被吊銷執(zhí)照。
以上三“轍”,有感而發(fā),但細想起來脫離現(xiàn)實,缺乏理性,更不合法律邏輯。而我認為“有感而發(fā),脫離現(xiàn)實,缺乏理性,不合法律邏輯”大概也就是律師隊伍管理的現(xiàn)狀吧,希望在我們律師的堅持中能盡快地有所改觀。
[作者:余偉安,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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