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部分 【案情簡介】
第三部分 【觀點分歧】
第四部分 【陳建良律師評析】
第五部分 【民事救濟】
第一部分 [案情簡介]
女子半夜回錯房上錯床 是否涉嫌強奸警方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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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和男友在小旅社開房,半夜女子起床上廁所后,卻走錯了房間,錯把陌生男子當成了自己男友,發(fā)生關(guān)系后女子才發(fā)現(xiàn)對方不是自己的男友。女子隨即報警說被強奸。該事件是否涉嫌強奸?警方感到很為難。
小娟(化名)今年26歲,家住威寧。6月27日,因為給朋友過生日玩晚了不方便回家,她便和男友去該縣星光路一家小旅社開房。半夜,小娟起床上廁所,廁所是公廁,在樓道的末端,上完廁所后,迷迷糊糊的小娟走進了虛掩著門的隔壁房間。
該房間內(nèi)是一名青年男子,在迷糊中,小娟錯把對方當成了自己的男友,和對方發(fā)生了關(guān)系。隨后,男子便穿衣服起身準備離開,小娟感到很疑惑,問對方去哪,對方稱去廁所,直到當男子站起來正要出門時,小娟才認出對方并不是自己的男友,可是,還沒等她回過神來,男子已一溜煙跑了。
深感委屈的小娟看到男友后,哭泣不已,在男友的追問下,才道出了事情的原委。隨即,小娟向該縣威昭路派出所報案,稱自己被強奸??墒且驗槭虑榘l(fā)生時,小娟是自愿的,所以該事件是否涉嫌強奸,警方也覺得難以認定。(貴州商報記者趙婷麗)
第二部分 [強奸罪解釋]
1、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
《刑法》第236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2、強奸罪構(gòu)成要件
(1)客體要件。我國的強奸罪保護的是性自主權(quán)。強奸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權(quán)利;強奸罪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己決定權(quán),其基本內(nèi)容是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性行為的權(quán)利(幼女由于缺乏決定性行為的能力,因此,與幼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即使征得其同意,也應(yīng)認為侵犯了其性的自己決定權(quán))。
(2)客觀要件??陀^上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不能反抗、不知道反抗、不敢反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其最本質(zhì)特征是違背婦女意志。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反抗的手段。所謂“脅迫手段”,是指為了使被害婦女產(chǎn)生恐懼心理,而以惡害相通告的行為;脅迫的實質(zhì)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實現(xiàn)對被害婦女的精神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從而實現(xiàn)強行奸淫的意圖。脅迫的手段多種多樣,既可以直接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fā)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yǎng)關(guān)系、從屬關(guān)系、職務(wù)權(quán)利等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視為強奸。關(guān)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guān)系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沒有這種特定關(guān)系。換言之,特定關(guān)系只是認定是否脅迫的線索,而不是認定脅迫的根據(jù)。所謂“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zhì)。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tài)進行強奸;假冒治病強奸婦女;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等等。
(3)主體要件。主體是已滿14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婦女可以成為強奸罪的教唆犯、幫助犯,也可以成為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是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婦女意志,而決意強行奸淫。
第三部分 [觀點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該男子的行為構(gòu)成強奸罪。理由是:該男子年滿14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該男子明知小娟不是自己的性伴侶,還與之發(fā)生性行為,主觀上具有奸淫的故意;性行為違背小娟意志;性行為侵犯了小娟性權(quán)利。
另一種觀點認為,該男子的行為不構(gòu)成強奸罪。
[第四部分] 陳建良律師評析
本人支持第二種觀點,即該男子的行為不構(gòu)成強奸罪。
第一,強奸罪最本質(zhì)的特征是違背婦女意志,如何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滿足二個條件,一是行為人認識到婦女不同意,二是婦女確實不同意。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本案中,性行為顯然違背了小娟的意志,但無法認定該男子是否認識到小娟不同意,畢竟她是自己半夜“送”上門的。
第二,行為人客觀上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強制性質(zhì)的手段。這些手段是強奸行為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這些強制手段,即使其行為客觀上違背婦女意志,也不成立強奸罪。本案中,該男子沒有采取任何強制手段,且從證據(jù)上說,無法認定小娟到底是真的上錯床還是自愿的(當然,從報道中小娟事后反應(yīng)看,完全可以判斷是真的上錯床了,不是自愿的)。
因此,從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及疑罪從無的原則,不宜對該男子定以強奸罪。
當然,該男子品行顯然很有問題,應(yīng)受到強烈的社會道德譴責。
[第五部分] 民事救濟
雖然不宜對該男子定強奸罪,但小娟可以以人身侵權(quán)為由對該男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
民事訴訟證明標準與刑事訴訟證明標準不一樣。刑事訴訟要求所有證據(jù)在總體上已足以對所要證明的犯罪事實得出確定無疑的結(jié)論,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結(jié)論;民事訴訟實行的是“高度蓋然性標準”,即依照日常經(jīng)驗可能達到的那樣的高度,疑問即告排除,從而產(chǎn)生近似確然的可能性。
本案中,根據(jù):該男子明知自己沒有性伴侶、事后一溜煙跑走、小娟事后哭訴報案等事實情節(jié),可以認定該男子的行為構(gòu)成侵權(quán),應(yīng)承擔侵權(quán)責任。這樣做,精神意義遠遠大于經(jīng)濟意義,可以還小娟清白,不被人們誤解。
當然,如果旅館建設(shè)不符合相關(guān)標準,設(shè)施不完善,沒有必要的照明、房間沒有設(shè)置編號之類的明顯標志等,而導致小娟走錯房上錯床的,小娟還可以以起訴旅館,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以上觀點若有不妥之處,請大家指正。
(陳建良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zhuǎn)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