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眾談論最多的是“達芬奇”,媒體的焦點也圍繞著”達芬奇”,此次達芬奇的造假行為確實給公司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失,也給社會再一次敲響了警鐘。在法律上,達芬奇的行為有如下法條相對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如果消費者要求商家二倍的賠償肯定是于法有據(jù)的,但是我認為還不足以起到引以為戒的作用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如今達芬奇的事件使得該企業(yè)連上市都受到影響,真是得不償失的行為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條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以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我認為家居用品與食品一樣,同樣與人體充分接觸,每天與生活息息相關。達芬奇的行為應該對消費者采用假一賠十的懲罰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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