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說,絕大多數(shù)人在享受性愛的過程都用過避孕套。所以,絕大多數(shù)人都是避孕套的受益者,我們感謝上帝的恩賜。我們中國人的性格和習慣里有一種成分叫“談性色變”,所以我們雖然感恩避孕套但在日常生活中對于避孕套這種東西還是盡量不提及,我也是如此。但今天,我不得不鄭重的提一下避孕套事情。因為,網(wǎng)上說強奸犯在強奸過程中使用了避孕套,而警方認為“戴避孕套不算強奸”,于是我很氣氛,得說說這避孕套的事兒。
先說這避孕套的歷史吧。關于避孕套的發(fā)明,有很多版本,其中有一種版本認為它的發(fā)明者是17世紀晚期的一位英國醫(yī)師約瑟夫·康德姆(Joseph Condom),因此避孕套在英文中是Condom。據(jù)說,康德姆是英國國王查理二世的御醫(yī),他發(fā)明的避孕套,采用小羊的盲腸制成,先把羊腸剪成適當?shù)拈L度,曬干,接著用油脂和麥麩使它柔軟,直至變成薄薄的橡皮狀。由于康德姆的發(fā)明,他被英王查理二世封為騎士勛爵,他的發(fā)明被譽為“愉快的發(fā)明”。早期的避孕套,大多是用亞麻布或羊腸制作的,進入19世紀后,逐漸為乳膠質(zhì)避孕套替代。第一個乳膠避孕套,是荷蘭物理學家阿萊特·雅各布博士在1883年發(fā)明的。避孕套曾被譽為20世紀影響人類最深的100種發(fā)明之一,它之所以為人津津樂道,是因為它如此構造簡單方便,如此的廉價和大眾化,卻能有效實現(xiàn)人口的控制??梢哉f避孕套作為一種計生用品作用是非常大的。但“官員涉嫌強奸人民教師”的事情讓人感覺“避孕套”的作用發(fā)生了變化,那就是幫助強奸犯逃脫罪名,值得我們關注。
學過法律的人都知道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因此毋庸置疑會否定“戴避孕套不算強奸”的謬論。實施強奸行為時是否戴避孕套或者說是否戴避孕套來實施強奸行為,都是強奸行為,戴不戴避孕套不影響行為的定性。而結合網(wǎng)上陳述事實來看,某國土資源管理所所長王某明顯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實施了強奸行為,因此應按強奸罪追究刑事責任。而警方認為“戴避孕套不算強奸”,語出驚人。我想,如果Condom和阿萊特·雅各布博士要是知道警方“戴避孕套不算強奸”的言論可能氣得會從墳墓里爬出來。避孕套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實在是悲哀。警方言論“戴避孕套不算強奸”更讓我們不得不深思這個社會的一些問題。
誠然,我認同很多強奸犯罪立案偵查過程是很艱難的,取證難是普遍問題,犯罪嫌疑人的精液精斑等物證成為非常重要和關鍵的證據(jù)。很多犯罪嫌疑人逃脫法律追究就是因為公安機關缺乏精液精斑等重要的物證。所以,從這個角度講,警方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以本案按強奸罪定案證據(jù)不足為由不予立案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但這只能是針對個案,因為精液精斑不是每個案件必要的證據(jù)。如果其他證據(jù)充分完全可以按強奸罪定案。因此一概而論的做出“戴避孕套不算強奸”絕對不是專業(yè)刑偵人員辦案的水平,更是對法律的曲解。這是我要說的一點,我希望我們的警方辦案人員能夠好好學習法律提高業(yè)務水平,再不要犯一些幼稚的錯誤。特別是代表著國徽的人,發(fā)表言論要三思啊。
同時,我和絕大多數(shù)人一樣都有一個懷疑,那就是某國土資源管理所所長王某,因為其“官”的身份得到了特殊的保護。因為,從報道看王某的強奸行為很明顯,并不需要特意從法律專業(yè)的角度來分析,老百姓的生活經(jīng)驗,常理判斷即可定性,定強奸罪并無不妥。但這樣一個案件卻有警方出頭,以“戴避孕套不算強奸”的言論扼殺老百姓的權利,實在是荒唐。
這些頭戴國徽的警察還不了解人民群眾的眼睛和智慧,想糊弄老百姓,沒門!
【作者:余偉安,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新聞背景:前不久,天涯論壇上出現(xiàn)一則“官員涉嫌強奸人民教師”的帖子,引起網(wǎng)友廣泛關注,發(fā)帖人是畢節(jié)阿市中學26歲的初中英語老師周琴。她稱今年5月17日,阿市中學校長強令她陪8位領導喝酒。酒醉后的她,被畢節(jié)阿市鄉(xiāng)國土資源管理所所長王忠貴強奸了。更讓人感到震驚的是,網(wǎng)傳周琴向當?shù)嘏沙鏊鶊蟀?,警方竟然說:“戴避孕套不算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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