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wǎng)上流傳的一張照片惹怒了無數(shù)網(wǎng)友,一個面帶微笑的年輕女子揪著一個小男孩的耳朵把他提離了地面,小男孩痛得大哭大叫。經查此女子是浙江溫嶺某幼兒園的教師顏某,那個小男孩是顏某所帶班上的學生。此事一出網(wǎng)上罵聲一片,該幼兒園立刻將顏某辭退,但即使如此,也沒能平復人們的憤怒,公安機關也不得不介入此事。
10月25日,溫嶺公安發(fā)布微博稱,“10月25日中午依法對兩名涉案女教師作出處理,顏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現(xiàn)已對其予以刑事拘留,另一名參與拍照的女教師童某,因尋釁滋事已被我局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在群眾報案后,公安機關積極介入這樣一起影響惡劣的公共事件值得肯定,至少會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人們的憤怒,但使用的這個罪名有點怪。尋釁滋事表現(xiàn)為兩種形式:一是尋釁滋事罪,二是尋釁滋事。前者要承擔刑事責任,歸刑法處理,后者則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范的內容。同是定性為尋釁滋事,公安機關對這兩名女教師采取了不同的法律手段,無疑顏某可能要面臨更嚴重的處罰。
但用尋釁滋事罪來處理顏某是否合適呢?顯然有些勉強,能貼上點邊的大概就是法律有關“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的規(guī)定。但是從目前的情況看,那個小男孩的身體并沒有受到明顯的傷害,應該構不成情節(jié)惡劣或嚴重。為此,有人對警方以“尋釁滋事罪”拘留女教師頗不以為然,說“尋釁滋事罪”成了一個筐,但警方如此做也有其法律上的無奈。
對于顏某行為目前從法律層面尚沒有相關的特別貼切的處罰依據(jù),該行為既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無法適用故意傷害定罪量刑,也沒有當眾實施強制侮辱猥褻兒童的行為,更不適用虐待罪,僅僅可以從民事侵權的角度來考慮,對兒童精神上有所損害,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監(jiān)護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從該事件體現(xiàn)了法律的空隙被該教師無意間鉆入,道德自律和法律懲治缺乏完整對接,當一些人因無知或故意跨越了道德的界限,實施某些行為便出現(xiàn)了如此尷尬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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