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娃娃房主”【父母(含祖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形】,而且由此引發(fā)了房屋所有權爭議,對此,實踐中存在的主要觀點有三:其一,屬于父母共有,即“娃娃”屬于名義登記所有人,實際所有人是父母,父母共有;其二,“娃娃房主”就是房屋所有人,即父母出資購買房屋將房屋登記在“娃娃”名下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其三,父、母和“娃娃”三方共有。對此,我個人的觀點是:按照相似情況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應當認定父母出資購買的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屬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贈與,該類房屋的所有權屬于“娃娃房主【除購房之前父母書面聲明(經(jīng)公證證明其真實性)或者未成年子女已經(jīng)成年后承認的情形】。
“娃娃房主”就是所有人的理由如下:
首先,現(xiàn)實中也存在大量類似的情形,即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婚后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形,對于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婚后的子女的房屋所有權爭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屬于子女一人所有,即如果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從類似情形產生的所有權爭議的司法解釋邏輯關系和法理來分析,筆者認為應當認定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房屋產權屬于“娃娃房主”所有。
第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行為完全符合贈與民事法律行為的三個法律特征:無償性、單務性、實踐性。贈與是贈與人把自己享有處分權的動產或不動產無償?shù)亟o予受贈人的行為。受贈人獲得贈與為無償,不需為此對等支付以獲取經(jīng)濟利益,此為無償性;受贈人享受接受贈與的權利,贈與人承擔將標的物無償交付給受贈人的義務,此為單務性;贈與的實踐性,即贈與人父母已經(jīng)出資將房屋購買贈與給子女(簽訂買賣合同時以子女的名義、產權已經(jīng)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即贈與合同的標的物實際履行交付給受贈人,贈與關系已經(jīng)履行完畢。
第三,如果按照第一種觀點認定實際為父母共有.筆者就要問了:父母怎么來證明為父母二人共有,而非登記人未成年子女單獨所有?有的人說父母可以通過確認之訴來確認,筆者則認為根本無法通過訴訟認定“娃娃房主”名下的房屋屬于父母共有。我們試想一下,假如父母通過確認之訴要求法院確認“娃娃房主”名下的房屋屬于父母共有,則父母為原告,未成年子女為被告,父母為被告的法定監(jiān)護人,即是確認之訴案件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本案就會出現(xiàn)一個非常可笑的情形:原告(父母)主張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為原告共有,被告不享有所有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即原告父母代替被告答辯承認原告父母的主張,本案相當于原告自己告自己,如果法院判決父母為實際所有人,則相當于通過原告自己告自己的案件將第三人的房屋確認為原告所有,這樣的判決顯然是錯誤的,非?;摹M恚谌N觀點主張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也是無法通過確認之訴來確認。
第四,第三種觀點也沒有法律依據(jù)。首先,無法按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來確定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屬于家庭共同財產,因為婚姻法只規(guī)定夫妻一方的財產可以構成夫妻共有財產,未規(guī)定父母的財產可以與子女構成共同財產,同樣也未規(guī)定子女的財產與父母構成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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