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黃金第一案,審理結果引眾議
中國黃金第一案,因其金額之高,獲利速度之快,法律條款的空白,審理結果之出人意料,等等,幾天占據(jù)著媒體的重要位置,吸進了大眾的眼球。作為法律從業(yè)者和研究者,面對大眾對此案的非議,訴訟當事人的激憤再審,有必要講出自己的看法。
綜合各媒體對案件的報道,筆者竟然認為,黃金第一案是一件錯案,法院審理六年,錯把委托理財合同糾紛定性為了買賣合同糾紛?;蛟S,這就是法院在面對公眾與銀行之間利益平衡時選擇能動司法給我們最直接的印象。
中國黃金第一案是一宗紙黃金交易案。紙黃金,官方規(guī)范說法為個人記賬式黃金買賣業(yè)務,工商銀行稱之為賬戶黃金。紙黃金交易的流程是,個人需要開設兩個賬戶,即資金賬戶和黃金賬戶。資金賬戶用于買賣紙黃金的資金往來,黃金賬戶則是記賬用的紙面黃金權益?,F(xiàn)在,黃金第一案一方當事人工商銀行于2005年獲準開設該業(yè)務,對外宣傳為“金行家”個人賬戶黃金買賣業(yè)務。辦理方式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工行指定網(wǎng)點,將基本戶為活期多幣種戶的工行賬戶(包括牡丹靈通卡、e時代卡或理財金賬戶)作為資金交易賬戶,并在該賬戶下開立“個人黃金賬戶”,其后通過工行柜臺/網(wǎng)上銀行/電話銀行直接進行交易即可。
該交易被法院定性為傳統(tǒng)的買賣合同,而不是按照所說的法律空白定性為無名合同。這顯然是錯誤的。
其一,從交易過程看,紙黃金交易“無需進行實物交割,省去儲藏/運輸/鑒別等費用,交易成本低廉”,顯然不同于傳統(tǒng)的物的買賣合同,而是一種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金融衍生品。
其二,從交易目的來看,紙黃金交易是一種投機交易,目的是賺取交易差價。工商銀行將投機風險描述為“個人賬戶貴金屬買賣交易面臨包括政策風險、價格風險、利率風險、通訊系統(tǒng)安全、網(wǎng)絡系統(tǒng)安全在內的各種風險。受國際上各種政治、經(jīng)濟因素及各種突發(fā)事件的影響,價格可能發(fā)生劇烈波動。您應充分認識到此項業(yè)務所蘊涵的風險,基于自身的獨立判斷進行投資決策?!?/p>
其三,從交易主體來看,一方為銀行等金融機構,一方為高風險客戶。工商銀行將適用客戶描述為:(1)有一定交易經(jīng)驗和較強的風險承受能力,對貴金屬市場有一定認識,希望通過把握市場走勢賺取價差的交易需求型客戶。(2)有一定投資經(jīng)驗和風險承受能力,有通過長期持有貴金屬對資產進行多元化配置、實現(xiàn)資產保值增值的資產配置型客戶。因此,客戶在開設黃金賬戶時應當簽署風險揭示書和風險評測報告。
其四,從產品價格的形成機制來看,工商銀行采取了與國際市場黃金交易價格掛鉤的實時報價政策。尤其是,工商銀行可以采取外幣交易,與歐洲、美國黃金盤的報價掛鉤。這種交易方式是對國家限制公民直接參加國外貴金屬交易采取的變通交易方式,并不能以交易主體限定為客戶和銀行斷定雙方為買賣合同。
其五,從銀行的收入與風險匹配看,銀行交易的利潤來自于傭金,即俗稱的“點差”,而不承擔相應的風險。故銀行的角色更接近于券商的地位。
其六、從交易方式來看,紙黃金的交易方式有即時交易和委托交易兩種。其中委托交易包括獲利委托、止損委托和雙向委托三種,最長掛單時間可達120小時。黃金第一案中客戶購買紙黃金的購買方式即為電話委托,該委托可最長掛單120小時。故工商銀行所述客戶在購買前查詢實時交易價格再購買的方式構成不當?shù)美?,顯然與允許的交易方式不符。
通過上述對紙黃金交易描述和比較分析,筆者更傾向于將紙黃金交易定性為委托理財性質的委托合同?;趪覍癯袋S金的限制,并基于國家對紙黃金交易設置了金融機構的許可,公民作為客戶選取金融機構作為交易場所,參與國內國際紙黃金。金融機構在交易過程中,對客戶收取固定的傭金,同時在國際市場做同步或反向操作,對沖風險,擴大利潤。
(王海平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