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報道,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機關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經(jīng)核實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律刑事立案。但此前幾天,最高人民法院又發(fā)出通知,即醉駕入刑符合《刑法》總則第13條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認定為犯罪。
在我國,公安機關負責一般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負責案件的審查起訴,法院負責案件的最終審判。如果公安和檢察機關認為某個醉駕案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法院認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認定為犯罪的該怎么辦呢?
從職責和分工上講,法院有權否定公安和檢察機關的意見而判決被告人無罪。但現(xiàn)實是復雜的,如果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僅將“得罪”公安和檢察機關,還將面臨巨大的社會輿論壓力、檢察機關抗訴以及錯案追究和國家賠償?shù)纫幌盗袉栴}。
竊以為,在這種情況下,恐怕沒有哪家一審法院會遵照最高法意見直接判被告人無罪(除非是檢測結(jié)果出現(xiàn)錯誤或者是根本抓錯了人)。處理這類棘手案件最大的可能就是引用《刑法》第37條的規(guī)定,即認定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在醉駕是否一律入刑這個問題上,檢察機關的意見也很關鍵,到目前為止尚未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此表態(tài)。如果公檢法三家意見不統(tǒng)一怎么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將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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