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2日《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并于2011年8月13日開始施行以后,亟需最高人民法院就此解釋如何在實踐中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杜萬華、程新文、吳曉芳就些專門撰文《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在)的理解與適用》,李佩璇律師就此文做了解讀,如下:
【財產分割協議1.最高法解讀】如果是附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即大家據說的離婚協議,在沒有領到正式離婚前不生效。因離婚協議糾紛起訴到法院的,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財產分割協議2.最高法解讀】如果在財產分割協議中約定,即使雙方未離成婚,也要按照本協議執(zhí)行,則法院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在處理財產問題時,應按照當事人的協議內容裁判。
【夫妻之間的贈與.最高法解讀】夫妻之間無論是房產還是其它財產贈與,都必須符合合同法186條的規(guī)定,在財產權屬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蚱拗g的財產形式包括分別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只有在分別所有和部分共同所有的情況下,夫妻間才能贈與。共同共有的情況下只能分割。
【父母出部分資金給子女買房.最高法解讀】婚后父母給子女出首付買房,該部分資產為父母對自子女的贈與,其財產性質為子女個人財產,其相應的增值部分也屬于該子女個人所有。
【父母贈與子女房產.最高法解讀】從我國實情出發(fā),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進行鏈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為產權登記情況,便于法院認定,并統(tǒng)一裁量尺度。這里的贈與房產,指父母全款贈與房產給子女。
【父母贈與子女股份】婚后,一方父母贈與子女股份,如果是在工商進行了股份(轉讓、變更)登記,則該贈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個人財產增值定性.最高法解讀】應區(qū)別主動增值與被動增值(自然增值)。因通貨膨脹或其他不因當事人主動努力而是市場價值的變化產生的增值屬于被動增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個人財產由于他方或雙方支付時間、金錢、智力、勞務而增值,屬于主動增值,離婚時應將增值部分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婚內房產加名訴訟.最高法解讀】該類訴訟不屬于婚姻家庭案件范疇,案由糾紛定為“物權確認糾紛”,可以使配偶一方在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的不動產登記簿上添加共有權人的名字,以減少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擅自出賣的風險。
【婚前貸款婚后還貸房貶值的處理.最高法解讀】在離婚時,房產貶值的責任由婚前買房一方承擔,共同還貸的一方至少應分得婚后還款額的一半。法律只有相對的公平,沒有絕對的公平。
【婚前貸款婚后還貸房的處理1.最高法解讀】該房的性質為婚前取得房產權益,婚后該房產上負有銀行的債權?;楹髮υ摲慨a的權益來自于該債權的轉化。婚后財產按如下方式在照顧女方及孩子利益的原則下分割:應共同分割部分=夫妻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實際總房款(總房款本金+已還利息)X離婚時房屋的市值。
【婚前貸款婚后還貸房的處理2.最高法解讀】如果婚后可分割的共同房產部分市值為30萬元,如果均分則每人15萬元;按照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則,在實際判決中,如果是男方婚前首付買的房,有可能判決女方得到超過15萬元的補償。
【婚前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的認定.最高法解讀】最高法傾向于將租金認定為經營性收益。房屋租金由市場供求規(guī)律決定,并且與房屋本身的管理狀況相連,出租方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保障租賃物的居住安全,需要投入管理或勞務,因此產生的租金收益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實踐中的分歧比較大。
【婚前父母或者親屬借錢、贈與買房的性質.最高法解讀】婚前買房,無論是借款、還是贈與獲得的首付款,都屬于借款人、受贈人的個人婚前財產,由此形成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離婚后,由其個人償還?;橐銎陂g共同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購買的股票、基金離婚時的處理.最高法解讀】婚后增值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虧損部分由購買人自行承擔。
【婚姻登記效力】如果是冒用、借用別人身份證、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等原因,則屬于婚姻登記效力問題,應首先由行政部門來解決這個婚姻登記瑕疵。當事人可以選擇:1、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向民政局申請行政復議。
【婚姻法司法解釋的作用】最高法認為,該司法解釋是指導法官裁判案件用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實用性,不是老百姓處理婚姻家庭關系的準則。法律只能做到厘清界限,明確權利義務關系,是對人們的最低要求。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適用.最高法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適用于2011年8月13日以后尚未審結的所有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該解釋是指導法院審案的規(guī)則,其基本法律依據來自于婚姻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物權法、合同法。這些法律均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前施行。
【婚姻無效1】婚姻無效僅限于四種情況: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4、未達到婚齡。一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進行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借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進行結婚登記、提交的結婚登記材料有瑕疵等不屬于婚姻無效及可撤銷的情形。
【婚姻無效2】當事人如果不是以《婚姻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起訴要求婚姻無效,則法院會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請求。這四個理由是:重婚、有禁止結婚的疾病且起訴時仍未治愈、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起訴時仍未達到結婚年齡。
【結婚效力】婚姻登記機關對于有瑕疵的婚姻登記,對于重大瑕疵可以撤銷結婚登記,對于一般瑕疵可以進行補正或重新確認?!⊥鹾托±罱Y婚,在小王的戶籍地登記。因二人在外打工,便由親屬在當地代領了結婚證。只要小王和小李明確知道代領這件事,且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長,這就屬于一般瑕疵。
【親子關系訴訟.最高法解讀】主要包括承認事實上的親子關系和否認法律上的親子關系。法院采用間接強制鑒定的方式,當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系時,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不同意做鑒定,法院可以判定不同意做鑒定一方敗訴。本案的原告只能是夫或妻。
【親子鑒定.最高法解讀】一方私自帶子女做親子鑒定,同時未提供其他證據相印證,由于法院無法確定一方私自鑒定的采樣的真實性,因此,法院對該親子鑒定不予認可。(李佩璇注——在公證、見證的情況下的采樣,則應是有效的。)
【未退休時的養(yǎng)老保險金.最高法解讀】離婚時一方未退休,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yǎng)老保險金的,法院不予支持?;楹笠怨餐敭a繳付養(yǎng)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yǎng)老金帳戶中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法院予以支持。
【以父母名義購買房改房的處理.最高法解讀】由于房改房是職工的福利房,基于國家房盡管房政策規(guī)定、房改房特點及不動產物權登記公示原則等,離婚時該房產是父母的房產,夫妻購買房改房的出資按債權處理(利息從約定或者按實際情況處理)。如果夫妻一直居住在該房屋中,得該債權不得要求利息。
【自然增值.最高法解讀】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內的自然增值,是指該增值的發(fā)生是因通貨膨脹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致,與夫妻雙方的協作勞動、努力或者管理無關聯。如,一方個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畫、珠寶、黃金等,因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增值,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市場行為作用的結果。
綜觀全文以及實踐,未來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如何區(qū)分自然增值、主動增值仍然是值得律師思考并積極實踐的問題,以律師的積極實踐為當事人獲得公平的結果。
(李佩璇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