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揚子晚報曝出一則新聞,《中國好聲音》的學員歌浴森(原名葛磊)與經紀公司發(fā)生爭執(zhí),被起訴即成為被告,面臨原經紀公司高達500萬元人民幣的巨額賠償。這起官司成為《中國好聲音》與學員的首例“合約官司”,也成為近期內娛樂圈和法律界的焦點。
近年來,演藝經紀糾紛案件的數(shù)量逐年攀升,隨著近幾年選秀節(jié)目的日益火爆,演藝人員與經紀公司之間的這種矛盾表現(xiàn)得更為異常尖銳。造成這些案件愈演愈烈的原因在于娛樂市場升溫后,經濟、名利等利益和矛盾難以調和,明星和公司之間各種利益對立,經紀合同中存在諸多“霸王”條款,渴望成功的“草根藝人”沒有話語權,明星的法律意識淡薄等。
簽約后,違約的情況在現(xiàn)實社會中比比皆是。如藝人善自離開公司一直未與公司聯(lián)系,參加各種活動洽談都未經經紀公司同意便私自出席,所得商演報酬也未交于經紀公司等。則說明藝人自身的道德修養(yǎng)不高,其實道德修養(yǎng)是一個人成長和發(fā)展的首要因素,也是最基礎的起點,藝人首先得學會做人,再學會做事。
在現(xiàn)實中也有些“草根藝人”為了實現(xiàn)自身的“夢想”,盲目追求大牌明星的“光環(huán)與榮譽”,不顧合約的條款有多么的不合理、不公平,只要能實現(xiàn)“夢想”,就豁出去了,管他三七二十一不加思索、也不咨詢律師,連合同的內容也不看只管簽字,總認為沒什么大不了的事,車到山前必有路。另一方面,經紀公司虛假宣傳,“承諾”藝人只要與此合作就有了“通行證”。一旦藝人簽了字,這樣帶來的后果往往很嚴重,就成為經紀公司的“賣身契”,由經紀公司任意擺布,這時才知道“上當”為時已晚。
如經紀公司未按原合約約定在藝人身上投入音樂制作成本,宣傳費用等,則說明經紀公司不講誠信,不按合約辦事。誠信乃立業(yè)之本,對于一個經紀公司來講尤其重要,如未按合約約定,則足以說明經紀公司不按合約辦事、不講誠信,這樣公司則不會有太大的長遠發(fā)展,在娛樂圈也難以立足。
在現(xiàn)實中,經紀公司與藝人簽約,新人可能沒經驗、不太注意,這可能是個“陷阱”,但新人為了夢想不得不簽,現(xiàn)在很多演藝經紀合同存在“霸王”條款,對藝人很不公平。也又有的經紀公司為了尋求自身利益,不惜一切代價與知名藝人簽約,為此支付高額的費用,之后因資金問題陷入困境。
這說明我國公民的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尤其是誠信體系的建立。演藝經紀合同中,一方面是經紀公司因資金緊張,市場開發(fā)效果不佳等所謂的原因未按合同向藝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勞動報酬、場次演出、培訓等。另一方面是藝人為了更高的經濟利益,更好的出人頭地,更快的成名等所謂的原因未按合同向經紀公司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未按時參加演出、培訓,私自外出參加活動等。有的甚至雙方相互指責、欺詐等。這樣就形成了互不遵守契約的現(xiàn)象,如雙方協(xié)商未果則釀成糾紛,形成官司。
當前,公眾對契約必守的思想沒有足夠的認識,法律意識不強。契約恪守需要公民、法人、相關部門以及司法機構等對此予以重視和遵守。
如不遵守契約不僅僅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還要面臨法律的制裁和處罰。無論是藝人還是經紀公司,均應當遵守合約的約定。一旦產生糾紛,雙方可以友好協(xié)商解決,也可訴諸法律,通過仲裁或訴訟通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讓不良經紀公司或藝人付出應有的代價,如負相應的違約金、賠償?shù)让袷路韶熑巍?/p>
從法律關系角度講,實質上演藝經紀合同的性質不僅是簡單的委托合同關系,而是委托合同、勞動合同、行紀合同、著作權合同的混合體。所以藝人往往無法單方面解除合約,現(xiàn)有的法律、法規(guī)也缺乏對演藝經紀合同明確統(tǒng)一的規(guī)定。因此律師多次呼吁演藝界和體育界應有經紀合同范本,使合同最好能人性化一些,雙方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合作。有關文化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應該及早發(fā)布合同范本,將合同期限、藝人、經紀公司的權利、義務等特別約定明確列入,對違約金規(guī)定上限和下限,為藝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等,以此規(guī)范演藝市場,促進演藝事業(yè)健康、良性發(fā)展。
最后,律師真誠的告訴大家,雖然“契約必守”是維系民事關系的重要原則,但并不是絕對不可突破的,如果簽約之后因種種原因發(fā)生重大變化可以利用“情勢變更”原則予以變更、解除合約,以免因此遭受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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