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麻將撲克都是中國人喜聞樂見的休閑娛樂方式,可是,對于公職人員來說,打牌贏錢背后也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因為,這些本應靠運氣和一定技巧的娛樂活動可能成為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暗中進行利益輸送的工具
在一些牌局上,一方會故意輸錢,一方則坦然贏錢,雙方心知肚明、心照不宣。這種牌局表面看似娛樂消遣,牌友聯(lián)絡感情,實際上則是行賄受賄活動。此時,贏錢的往往是掌握一定權力的公職人員,輸錢的往往是要求公務人員“行方便”的人,相互之間的你輸我贏的實質(zhì)是權錢交易。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臺司法解釋對以賭博行為的性質(zhì)做出明確規(guī)定。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賭博賄賂有兩種表現(xiàn)形式:一種形式是行賄人和受賄人均參與打牌活動,行賄人通過“輸錢”暗中進行利益輸送。另一種形式是行賄人不直接打牌,只為受賄人提供資金,實踐中可能表現(xiàn)為行賄人向受賄人提供“賭資”贏錢歸受賄人;或者行賄人為輸錢的受賄人“買單”或者受賄人向行賄人索取“賭資”無論采取哪種形式,受賄人均實際參與了牌局。
當然,并不只是公職人員參與了有財物輸贏性質(zhì)的牌局活動,都要一概認定為受賄。從法律規(guī)定來看,構成賭博賄賂也必須符合受賄罪和行賄罪所要求的構成要件,諸如受賄的公職人員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有非法收受“賭資”或者有索取“賭資”或者有索取“賭資”的行為;行賄者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行賄受賄的數(shù)額達到較大的標準;等等。
公職人員不以營利為目的,利用業(yè)余時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麻將、撲克等娛樂活動,即賭資不大的“小賭怡情”,既不會構成受賄罪,也不會構成賭博犯罪。
案例
王某為某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副隊長。某日,接到一老同學李某的電話,邀約晚上聚餐。餐桌上,李某簡紹了一個“哥們兒”楊某給王某認識,楊某非常健談,酒過三巡后便開始與王某稱兄道弟了,大家聊得比較投機,餐后楊某提出一起去玩兩把麻將,王某一直以打麻將為性趣愛好,感覺大家也比較熟了,不打兩圈顯得不近人情.不使推辭便欣然同意,跟著揚某去了問茶館。王某開始覺得自己手氣很好,總是贏錢:幾圈下來,揚某才說這個茶館是他新開的,暗中作為賭場抽頭漁利,想請王某“多多關照”,王某笑而不語。原來,是這“哥們兒”
在做局,李某、揚某接照事先的約定,屢屢“放炮”,故意輸給王某4萬余元。王幕后來雖然知道他們是在故意輸錢給自己但覺這是牌桌上的輸贏,也沒有承諾幫忙,應當沒有什幺問
題,于是就接受了。
刑辯律師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職人員利用賭博形式收受財物的受賄案件。在具體查證和認定犯罪中,除了查明行為人有收受“睹資”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還要求查明以下內(nèi)容:
(1)行為人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本案中,王某作為治安大隊副大隊長有查辦轄區(qū)內(nèi)賭博、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案件的權力,查辦開設睹場案件屬于王某本人的職責范圍,王某可利用本人職權為楊某謀取不正當利益。
(2)行為人為他人謀取利益。本案中,王某雖然未明確承諾為楊某充當“保護傘”,但是其明知楊某有具體請托事項而受其財物,可以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列舉了四個方面區(qū)分賄賂與賭博活動、娛樂活動的界限:(I)賭博的背景、場合、時間、次數(shù);(2)賭資的來源;(3)其他賭博參與者有無事先通謀;(4)輸贏餞物的具體情況和金額大小。雖然這些因索都不具有獨立的判斷意義,
但是辦案機關可通過上述因素考察行為人的主、客觀方面是否薦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本案中,李某和楊某事先約定給王某“做局”,王某在明知楊某在開設賭場“請求關照”的情況下仍“贏取”賭資達4萬元之巨,屬于一種變相、隱蔽的受賄行為。根據(jù)本案情形綜合判斷,王某構成受賄罪。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
第七條通過睹博或者為國家塞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祀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賄賂犯罪的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07]22號)
五、關于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皖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國家京工怍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構成枸成受賄。
實要踐中應注意區(qū)分賄賠與賭博活動、娛樂活動的界限。具體認定時,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阿素進行判剖斷:(1)賭博的背景、場合、時間、次數(shù);(2)賭資的來源;(3)其他賭博參與者有無事先通謀;(4)輸贏錢物的具體情況和金額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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