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程序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后一道程序。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進行起訴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負責受理。哪些勞動爭議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請看下文案例。
案情簡介:請求補繳經濟補償金與年終獎金
原告與被告在2015年6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由原告任大區(qū)經理。2016年12月22日因被告單位人員調整取消了部分崗位,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原告在被告單位工作282天,公司應當給付年終獎金。另,解除勞動合同后,對被告給原告繳納的保險部分,經核對時發(fā)現(xiàn),公司并沒有按照原告的實發(fā)工資作為繳納保險的基數(shù)。基于以上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度年終獎金約5000元;2.補繳社會保險差額的經濟補償金約26000元。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到被告單位工作,任大區(qū)經理,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在合同中關于年終獎金的發(fā)放等問題沒有約定。2016年12月22日因被告單位人員調整取消了部分崗位,原、被告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年終獎和補繳社會保險差額。2017年1月5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以原告對年終獎和補繳社會保險差額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為由,裁決對原告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原告對此不服,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庭審中,被告方表示對單位內部其他完成考核指標及作出突出業(yè)績的員工發(fā)放了2016年度年終獎金,因原告作為大區(qū)經理沒有完成考核指標,造成經營虧損,所以公司決定對其不予發(fā)放年終獎金。
本院認為,首先,關于原告主張的2016年度年終獎金發(fā)放問題。年終獎金的考核標準、發(fā)放與否及發(fā)放標準屬于企業(yè)自主經營行為,法律一般不予干涉。另外,原告與被告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于年終獎金的發(fā)放也沒有明確約定。綜上,原告的該項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其次,關于原告主張的補繳社會保險差額的問題。本院認為,原告的該項請求實質屬于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基數(shù)問題。根據相關規(guī)定,有關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基數(shù)問題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故對原告的該項請求在本案中不予處理。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哪些勞動爭議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fā)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糾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fā)生的糾紛;
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tǒng)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yǎng)老金、醫(y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fā)生的糾紛。
此外,該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一)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二)雖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但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四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第五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做出裁決,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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