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親屬,這是代位繼承的一個原則。在這個問題上,各國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但也有個別例外,如韓國民法規(guī)定,妻子可代亡夫繼承。代位繼承的適用范圍,請看下文案例。
案情簡介:繼承人私自公證繼承權(quán)
陳某丙(現(xiàn)已去世)與陳某乙系兄弟關(guān)系。陳某乙的父親陳某丁于1994年去世,生前是平頂山市汽車運輸公司第五車隊職工,母親楊某某因病于2010年1月去世。父母生前生育四個子女(大女兒陳某戊、二兒子陳某乙、三女兒陳某己、四兒子陳某丙),因四兒子陳某丙于2000年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留下兒子即陳某甲。父母去世后,留下在中國工商銀行以母親楊某某名字開戶的定期存單兩份、定期存折一份,存款金額共計40000元。陳某甲于2014年5月得知被告陳某乙于2010年4月26日在陳某甲不知情、未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在平頂山市湛河公證處辦理了繼承權(quán)公證,將其母親楊某某死亡時遺留的存款40000元據(jù)為己有。
法院判決:陳某甲代位繼承被繼承人楊某某遺產(chǎn)15000元,由陳某乙向陳某甲支付。
律師說法:子女替父母繼承 代位繼承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親屬,這是代位繼承的一個原則。在這個問題上,各國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但也有個別例外,如韓國民法規(guī)定,妻子可代亡夫繼承公婆的財產(chǎn)。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親屬,但不一定是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實際上,在大多數(shù)國家,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大大超出了被繼承人直系卑親屬的范圍。例如,承認(rèn)父母或兄弟姐妹可以作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就擴及到侄子女、甥子女及其直系卑親屬:承認(rèn)祖父母為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就擴及到叔、伯、姑、舅、姨及其直系卑親屬。
代位繼承原則上不受代數(shù)限制,但基于立法政策上的理由,也可以對其加以限制。如日本民法原來規(guī)定,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親屬作為代位繼承人不受代數(shù)限制,后來這一規(guī)定受到人們的廣泛批評,認(rèn)為這樣會使那些與被繼承人既無親情又無生活上的依賴扶助關(guān)系的人成為繼承人,而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1981年修改后的民法,將代位繼承人限于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和兄弟姐妹的子女。這反映了繼承立法重視親情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關(guān)系。對繼承權(quán)的影響以至決定作用,也反映了縮小繼承人范圍的立法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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