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合同主體變更,仲裁條款還有效嗎
A裝飾公司與B商場簽署《商場裝修合同》,由其負責B商場內部的裝飾裝修工程,合同總價款為1200萬元,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若發(fā)生糾紛由當?shù)刂俨梦瘑T會仲裁解決。合同簽署后,由于A裝飾公司資金問題,經B商場同意其將《商場裝修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了C裝修公司。裝修工程完工后辦理完畢驗收,但B商場以各種理由一直拖延支付剩余裝修款200萬元,C裝修公司無奈提起仲裁,B商場提出仲裁機構無權受理該案件。
合議庭意見:仲裁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效
立案庭經審理認為,A裝飾公司經B商場同意將《商場裝修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于C裝修公司,由于C裝修公司與B商場對原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并無另行約定,因此原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效。
律師說法:仲裁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效
《仲裁法解釋》第9條規(guī)定: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xié)議對受讓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受讓債權債務時受讓人明確反對或者不知有單獨仲裁協(xié)議的除外。
據此,在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原仲裁協(xié)議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效力,發(fā)生沖突后約定仲裁機構有權受理案件予以審理裁決。
本案中,A裝飾公司經B商場同意將《商場裝修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于C裝修公司,由于C裝修公司與B商場對原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并無另行約定,且該仲裁條款并非原合同當事人單獨簽署仲裁協(xié)議而是屬于原合同條款,因此雙方當事人均知曉該仲裁條款存在,仲裁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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