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區(qū)別
基本案情
2014年,宋某與某公司簽訂了關于B公司的建筑工程承包協(xié)議,宋某向某公司交納18萬元保證金。
次日,宋某與B公司主要負責人彭某簽訂工程承包協(xié)議,宋某向B公司交納24萬元保證金。
后,宋某與俞某簽訂鋼筋工工程承包合同,宋某收取俞某的保證金30萬元;宋某將木工、油漆工程分包給韓某、鄧某,宋某收取韓某、鄧某的保證金共60萬元。
期間,因宋某未交付與B公司約定的剩余保證金,致使建設工程不能開工。
兩個月后,宋某組織設備進工地施工時,被工地原施工人員阻止。宋某在明知工地將無法開工的情況下,仍然與封某簽訂分包合同,將已分包給俞某的鋼筋工工程重復分包給封某,收取封某10萬元保證金。
當日,宋某離開當?shù)兀狡渌鞘刑颖芩鱾?/span>
宋某共收取的“保證金”共計100萬元,其中42萬元用于繳納保證金,6萬元購買儀器設備,9萬元送給他人作好處費,余款用于個人消費及償還個人外債。
后案發(fā),俞某、韓某鄧到公安報案。公安偵查后移送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認為,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判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宋某分別與某公司、B公司及彭某等人簽訂的承包合同,是宋某和對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該建設工程真實存在,因此,認定宋某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證據(jù)不足。
但宋某在組織人員進入工地受阻后,明知該工程已經(jīng)無法施工,仍虛構(gòu)事實,與封某簽訂分包合同,存在騙取宋某10萬元保證金的事實,并且,事后逃避索債。宋某的上述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gòu)成要件。合同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
因此,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綜上,依照《刑法》規(guī)定,判決:一、宋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責令宋某退賠犯罪所得,返還受害人。
張美玲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重點在于本案的合同詐騙金額應以多少計算,100萬保證金是否都屬于合同詐騙數(shù)額?
宋某分別與某公司、B公司及彭某等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分別交給某公司及B公司保證金42萬元,同時,宋某為了承攬該工程,購置了施工設備,組織施工人員準備進駐工地。因此,宋某分別與某公司、B公司及彭某等人簽訂的承包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工程真實存在,后來,因客觀原因,導致未能履行合同,這屬民事合同糾紛范圍。因此,宋某收取的俞某、韓某、鄧某保證金90萬元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數(shù)額。
但宋某在組織施工人員進場受阻后,明知該工程已無法施工,原承包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下,仍虛構(gòu)事實與封某重復簽訂分包合同,并收取封某10萬元保證金,又馬上逃至其他城市藏匿,宋某的上述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gòu)成要件,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宋某收取封某的保證金10萬元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數(shù)額。
本案合同詐騙金額應該10萬元。
(張美玲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zhuǎn)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