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3日(農(nóng)歷2009年12月20日)晚,河南省正陽縣城23歲的小伙王旭輝又名王海龍騎一輛摩托車送陳某回家,行至縣文化廣場東門時,王下車接打電話。此時,酒后在附近玩耍的社會青年高某、周某將一只爆竹引燃扔到王旭輝身旁炸響,王旭輝受到驚嚇與高某、周某引發(fā)爭執(zhí),高某罵王旭輝想找死,即與周某上前共同毆打王旭輝,王旭輝將高某擊倒。周某即從腰間拔出一把利刃向王旭輝猛刺,王旭輝一手抓住周某握刀的手腕,另一只手將利刃迅速奪下。此時,倒地起身的高某爬起襲擊王旭輝,情急之中王旭輝持奪得的利刃向高某刺去,高某倒地,因被刺中左肺及心臟于當晚死亡。王旭輝遂被抓獲。
警方偵查顯示:當晚案發(fā)前,周某約高某帶上刀去打架,因?qū)Ψ奖粩[平即喝酒相慶,而后到廣場玩炮,遂又引發(fā)此案。另查明,王旭輝無任何前科,案發(fā)時與高某、周某不相識。
2011年5月16日,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旭輝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其理由是:王旭輝持奪取的利刃刺高某要害部位致其死亡,顯系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根據(jù)本案具體情況,對其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王旭輝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王旭輝的辯護律師劉雙喜認為:對王旭輝的一審判決,定性不當,量刑畸重:1. 高某對本案糾紛的產(chǎn)生、矛盾的激化、導致的后果均負有明顯過錯;2. 王旭輝在面臨兩面夾擊、利刃威脅生命安全的緊急時刻奪刀反擊,屬于防衛(wèi)行為,宜按防衛(wèi)過當,以故意傷害罪減輕處罰;3. 王旭輝主觀上是緊急防衛(wèi),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和必要。在光線不良及情急之下,王旭輝捅到高某左胸部,不能據(jù)此認為王是刻意選擇要害部位。以故意殺人論罪,顯屬不妥,對王旭輝應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不超過10年有期徒刑為宜。
一審判決結(jié)果,引起了當?shù)鼐用竦牟唤夂筒粷M,他們普遍認為王旭輝奪刀刺兇不應重判。資深媒體人肖震、常三忠及熟知此案的律師以《正陽縣廣場奪刀刺兇案宣判:王海龍一審被判死緩》等為題將該案在百度帖吧、天涯論壇、法邦網(wǎng)上陸續(xù)披露后,引起了廣大網(wǎng)友的極大關(guān)注,他們也紛紛為王旭輝鳴不平。有網(wǎng)友一針見血地評論道:鄧玉嬌揮刀刺官被免責,王旭輝奪刀刺兇判死緩!悲哀??!利刃逼身驚心動魄,奪刀刺兇豈能重判!
昨日,此案二審承辦人、河南省高級法院刑四庭常青法官已會見了王旭輝,聽取了辨護律師的意見。他稱已注意到此案的情節(jié)和網(wǎng)上輿情,也得知受害人親屬與王旭輝父母(低保戶)達成了民事賠償意向。
此案終審結(jié)果如何,眾多人士將拭目以待!
(劉雙喜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zhuǎn)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