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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2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2013年8月26日13時04分一審庭審結束,2013年9月22日10時50分許法庭一審判決,對被告人薄熙來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依法判處刑罰,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薄熙來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10月8日山東高院已受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0月21日發(fā)布公告,10月25日10時將公開宣判上訴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一致好評。其最大亮點有兩個:一是微博直播實現(xiàn)審判公開。一起最為敏感、最受關注的案件,卻以一種最為公開、最為開放的姿態(tài)來進行。薄熙來案此次的開放程度,超出了外界的預期。運用微博新媒體進行幾乎全景式的播報,視頻、圖片、文字、音頻的批量傳遞,使得庭審近乎于直播,數(shù)萬字的庭審實錄,讓外界得以直觀了解案件審理的進程和細節(jié)。并且微博平臺允許網(wǎng)民自由留言、轉發(fā)、評論,各種觀點不乏交鋒碰撞??梢哉f,這在中國的刑事審判實踐中是第一次;二是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這兩點充分彰顯了訴訟程序本身的公正。因此,薄熙來自己也認為:“這次審判,讓控辯雙方都有機會充分發(fā)表意見,還有微博傳送了信息,使我對中國司法的未來增添了信心。”
有學者認為,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次庭審為中國刑事審判樹立了一個標桿,會成為一個標志性案件。就連審判長王旭光也深受好評。筆者也認為,濟南市中院的這次審判在審判公開及保障被告人和辯護人訴訟權利方面確實是做得比以往任何一個案件都要好,其受到社會各界的贊揚可謂是眾望所歸。
但是,讓筆者始料未及的是,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10月8日剛表示薄熙來上訴一案已立案受理,卻在前幾日發(fā)布公告稱該案將于10月25日宣判。扣除法定休息日及法定節(jié)假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合議庭在短短的半個月時間內完成了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及閱卷、評議等工作。對此,本人認為有以下兩點不解:
一是該案不開庭審理而直接書面審理符合法律程序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于刑事案件第二審程序作了專門規(guī)定,其中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jù)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暫不考慮薄案的社會影響,僅就刑事訴訟法該條規(guī)定來看,薄熙來上訴一案不開庭審理似乎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薄熙來在一審中全面翻供,對相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均提出異議。毫無疑問,其不服上訴,一定是針對一審判決中的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及證據(jù)問題提出異議,而不可能僅僅是就量刑問題提出上訴。那么,依據(jù)上述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既然被告人薄熙來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提出異議,而這些異議如果成立的話,當然會影響定罪量刑,依法就應公開開審理,而不應僅作書面理審。
二是在這么短的時間內,合議庭成員都認真完成了閱卷工作了嗎?對案情都吃透了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第二審案件依法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合議庭全體成員應當閱卷,必要時應當提交書面閱卷意見。”作為審理該案的二審法官,應全面了解本案的相關事實和證據(jù),也就是要閱卷,這是最基本的工作。但二審法官們是不是全體閱卷了呢?筆者是有疑問的。從薄熙來所犯的三宗罪來看,其卷宗材料絕不會少。那么在這么短的時間內,三個或五個合議庭法官有那么多時間去完成閱卷任務而且作出合議嗎?既便加班加點,恐怕也有難度。
程序之公正是刑事案件的基礎。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之所以能贏得喝采,最主要的就是其能最大程度地實現(xiàn)程序公正,不僅審判過程公開透明,而且能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辯護人充分地行使辯護權。然而相比較之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的二審,不論結果如何,采用書面審理的方式且在如此短的時間內作出二審處理,不能不說這是一大遺憾。
與一審相比較,薄熙來案件的二審是不是有虎頭蛇尾的感覺?
(鄧盛友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