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與祖女士1989年7月結婚。但婚后發(fā)現王先生無生育能力。1990年,兩人抱養(yǎng)了一個女兒,但王覺得不如讓妻子“借種生子”。在王先生的勸說下,祖女士答應了丈夫。2000年,通過“借種”,祖女士生下兒子浩浩。隨著時間推移,王先生心里越來越別扭。2011年10月,王先生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2012年1月5日,鞏義市法院透露,此案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王先生與祖女士自愿協議離婚,浩浩由祖女士撫養(yǎng),雙方婚后共同財產歸王先生所有,王先生給付祖女士人民幣5000元。
從案情本身來說,相當簡單,就是一個離婚案。但是,關于孩子的身份問題,本案的法院沒有給一個明確的答案。
這個女兒在法律上,是兩人的共同的子女,只要不出現解除收養(yǎng)的情況,則這個女兒在撫養(yǎng)與繼承上,與其它婚生子、親生子沒有什么區(qū)別。
二、關于借種所生的兒子。
在法律上,這個孩子應該是婚生子。但是,由于目前我國法律上,除了夫妻雙方書面同意的通過人工技術獲得的孩子是婚生子以外,象本案這種借種生子的情況,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則孩子的身份就出現了疑問。
1、如果孩子是婚生子,則王先生是孩子法律上的父親,無論他與祖女士是否離婚,這個孩子都將是王先生的法定繼承人。王先生也必須在孩子成人之前盡法定的撫養(yǎng)義務。
2、如果王先生否認這個孩子為婚生子,則王先生可以提出親子否認之訴,那么,按照現在的法律,王先生在法律上將不再是孩子的父親。孩子就只有生物學上的父親了。這件事情就會讓生物學父親那邊的親屬關系變得復雜起來。會多出一個未婚子,而且依然是法定的繼承人。
孩子一旦出生,就是一個完整的生命。如何完善法律,讓同樣的生命得到同樣的對待?
(李佩璇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