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7年8月18日上午,為了挽救一對有可能和好的夫婦,南寧市邕寧區(qū)人民法院就開出了一張“婚姻幸福處方” 。這張?zhí)幏絾我蛔鞒觯阍诰W絡上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那么,其背后的法律依據有哪些呢?
南寧夫妻離婚被叫停
據新浪新聞報道,8月18日南寧一對夫妻離婚被叫停。經了解,8年前王女士與李先生相戀結婚,婚后生下了一個女兒。后來,雙方因為照顧女兒、男方懷疑女方出軌等家庭瑣事,導致兩人之間互相猜忌,期間多次發(fā)生爭吵,甚至拔刀相向。引發(fā)他們離婚的導火索,就是在今年的一月份,由于雙方夫妻溝通的問題,男方曾經去到女方單位去鬧,他就認為女方跟其他男人,有曖昧關系。然后這個事情,當時有女方單位的一些同事還有其他一些人在,所以這樣女方就認為夫妻已經沒有什么感情了。隨后王女士向邕寧區(qū)人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跟丈夫離婚。7月26日,邕寧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發(fā)生雙方確實是因為受教育程度,性格特點,還有他們溝通方式確實產生了一定問題。但是這個男方經過法官的教育調解,他也意識到自己存在一些問題,他拿著刀想威脅女方,在小孩的面前,這是嚴重影響夫妻感情的,他也意識到他的錯誤。庭審中,李先生當庭向王女士認錯,保證悔改,而且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的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所以法院認為他們雙方不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判決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所以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所以我們法院就判決不準她離婚。為幫助婚姻當事人解決漫長婚姻生活中遇到的難題,給予雙方一次破鏡重圓、重啟幸福的機會,法院結合家事審判實踐經驗及本案具體案情,為倆人開出了一張“婚姻幸福處方”,包括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指導,溝通方法指導,心理咨詢,財產處置,法官回訪等多個方面內容。
處方單背后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南寧市邕寧區(qū)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guī)定開除處方單,主要依據的是以下兩個法條作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綜上,夫妻雙方在婚姻問題上應當謹慎處理,法院會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實際情況處理離婚案件。
(朱艷茹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