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xiàn)實生活中,經(jīng)常有人租了房子不按時不交租金或少交租金,讓房主很是頭疼,房主能否當方面解約,該如何正確操作,我們將用案例為您分析。
案例簡介:租房后不交租金,房主解約
2015年8月31日,某運輸公司作為甲方與吳某作為乙方簽訂了《商業(yè)鋪位租賃合同》一份。租賃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止。商鋪租金為每月12780元,按季度結(jié)算,每拖欠一天按拖欠總額的3%計收滯納金。合同履約保證金為10000元。該合同第七條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單方?jīng)Q定終止合同收回商鋪,視乙方違約并追究乙方違約責任,如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一切經(jīng)濟損失給甲方:……4、拖欠租金或水電費等租賃費用累計達三十天的。第八條違約處理約定:2、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若乙方逾期超過三十天支付租金,甲方除按本合同第三條規(guī)定計收滯納金外,有權(quán)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還須賠償因終止合同而造成甲方的一切經(jīng)濟損失。3、因乙方違約,甲方除沒收乙方所交履約保證金外,乙方還需賠償半年的租金給甲方作為違約金;因甲方違約,甲方也需賠償半年的租金給乙方作為違約金。合同簽訂后,被告吳某一直使用該商鋪至今。吳某共向某運輸公司支付了租金13848元及履約保證金10000元。2015年12月28日,原告向被告送達通知一份,催繳租金,并說明不交租金,公司將解除《商業(yè)鋪位租賃合同》,收回商鋪,并追繳滯納金及追究違約責任賠償損失。2016年1月8日,運輸公司向吳某送達通知一份,內(nèi)容為決定終止合同,于2016年1月12日收回鋪位。
法官判決:合同解除,恢復原狀,支付違約金
一、確認原告某運輸公司與被告吳某于2015年8月31日簽訂的《商業(yè)鋪位租賃合同》已于2016年1月8日解除;
二、限被告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將茂名市新中路職工福利區(qū)臨街商鋪北一二間屋鋪位交還給原告某運輸公司;
三、限被告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原告某運輸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24492元(暫計至2016年2月1日);
四、限被告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原告某運輸公司支付違約金76680元;
律師說法:簽訂租賃合同后,按時交租金,避免違約賠償
1、《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钡囊?guī)定,
本案中原告某運輸公司與被告吳某于2015年8月31日簽訂的《商業(yè)鋪位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合同已于簽訂時成立并生效。且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業(yè)鋪位租賃合同》并無上述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2、《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告某運輸公司與被告吳某于2015年8月31日簽訂的《商業(yè)鋪位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未及時交納租金,且在收到原告某運輸公司催繳租金的通知后并未及時繳交租金,也未搬離原告商鋪,被告吳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
3、《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quán)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被告吳某不履行合同義務,遲延支付租金,經(jīng)催告后仍未履行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且達到雙方租賃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原告某運輸公司依照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通知被告吳某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某運輸公司與被告吳某于2015年8月31日簽訂的《商業(yè)鋪位租賃合同》已于2016年1月8日原告某運輸公司通知被告吳某時解除。
4、《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被告吳某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被告應將商鋪交還給原告某運輸公司,補交拖欠原告的租金,并且按照合同約定,被告吳某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為履約保證金歸原告所有及向原告支付半年的租金76680元(12780元/月×6個月)作為違約金。原告可以請求被告吳某支付違約金76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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