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部分還款未明確還本金還是利息,應如何認定
梁某請求:A公司償還梁某借款本金6000萬元及逾期利息(以6000萬元為本金,從2010年1月21日起至A公司全部清償本案債務之日止,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A公司支付梁某為實現上述債權的費用100萬元;C公司對A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正中典當公司對A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正中典當公司處置抵押物(土地證號為合國用2010第132號)所得價款優(yōu)先償付梁某的6000萬元借款本息。
法院判決:應當予以支持
梁某與A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予保護。梁某實際轉款6000萬元至A公司指定的賬戶。借款合同到期后,A公司于2011年3月2日還款360萬元,于2011年4月21日還款360萬元,上述款項未約定歸還本金還是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應視為先歸還利息,后歸還本金。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期內利率為月利率1.5%,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但約定的逾期利息過高,現梁某主張逾期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
律師說法:是否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擔保借款合同》中C公司為A公司提供連帶保證擔保的意思表示明確,擔保合同成立。在A公司未按約清償債務時,C公司依法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C公司擔保的主合同內容系梁某與A公司的借款,關于與借款有關的內容并未發(fā)生變更?!稉=杩詈贤冯m約定A公司以其自有土地使用權抵押,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梁某不享有相應抵押權,故梁某不存在放棄物的擔保的行為。正中典當公司、梁某之間無關于正中典當公司承繼A公司債務的意思表示,故C公司關于正中典當公司已承繼A公司債務的主張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因此C公司關于其擔保責任依法免除的抗辯理由不成立,C公司依法應承擔A公司本案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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