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抗辯非債務關系但未提供證據(jù),能否推定為借貸
自2011年10月8日開始黃某與徐某有資金往來。2011年10月8日黃某的財務人員許某將黃某匯入森田公司的739000元以支票形式支付給徐某;2012年9月8日黃某用其名下62×××12農(nóng)行賬戶向徐某名下農(nóng)行賬戶62×××16轉賬支付50000元;2012年9月4日許某用自己尾號為7510農(nóng)行卡向徐某上述農(nóng)行賬戶轉賬支付50000元;2011年10月12日徐某用其名下農(nóng)行上述賬號向黃某名下上述農(nóng)行賬戶轉賬300000元。徐某出具2013年3月27日借條一張,載明今向徐某借現(xiàn)金610000元,并附轉賬支票壹張,有支票號并括號中寫明押(壓)支票。借條下注明:此支票到賬本借條自行作廢。落款借款人處有“黃某”的簽字。
法院判決:應及時償還借款
法院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以出借人借款后生效,故該借條沒有生效。徐某主張該借條內(nèi)容具有真實性,黃某否認,雙方均未對該借條簽名的真?zhèn)翁岢鲨b定,徐某沒有充足的證據(jù)證明,同時該借條中注明“抵押支票一張,此支票到賬本借條自行作廢”字樣,徐某主張該借條有效,應當提交抵押的支票沒有到賬的相關證據(jù),但徐某沒有提交相關證據(jù),故徐某主張該借條有效不予采信;徐某主張黃某支付的739000元支票是支付貨款及徐某主張黃某支付的50000元是償還徐某借款的主張均沒有提交相關證據(jù),對徐某上述主張均不予認定;徐某否認黃某出具的關于許某的委托付款協(xié)議、雇傭合同書不是落款的時間所形成的證據(jù)材料,但未提出鑒定申請,對徐某的該主張不予采信。判決: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償還黃某借款539000元。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借貸關系
那么,雙方當事人是否成立真實的借貸關系?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黃某提交銀行的轉賬明細及支票存根,用以證明其向徐某出借涉案款項,徐某否認涉案款項的借款性質(zhì),稱該款項為黃某支付的貨款,但其未提交證據(jù)支持其主張,故徐某主張黃某向其支付款項為貨款性質(zhì)不成立。
其次,徐某稱,其于2011年10月12日向黃某出借300000元資金,黃某對此未提出異議,故認定黃某與徐某之間也存在借貸關系。該借條不能證實存在徐某主張的上述事實,故徐某提交的借條不足以推翻黃某出借款項的事實;且黃某否認收到該筆款項,借條中記載的內(nèi)容“今向徐某借現(xiàn)金61萬元”不能證明徐某已履行了該61萬元的交付義務。
最后,徐某對黃某提交的委托匯款協(xié)議書、雇傭合同書真實性不予認可,但未提出鑒定申請,基此,雙方之間的相互借貸關系成立,結合雙方之間的交易往來憑證,計算出黃某向徐某多支付借款539000元,徐某應償還上述黃某多支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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