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如何認定本案代為清償還是債務加入
田某之前和王某不認識,田某和李某熟悉。2015年6月26日,被告王某托李某向田某借款30萬元,約定月利率2.4分,由于田某和王某不熟,要求李某出具借條給田某,由楊某簽名擔保,談妥條件后田某將30萬元現(xiàn)金交給李某,李某應王某要求打至指定銀行賬戶,具體誰的名字田某不清楚。后來田某多次找李某向王某索要借款,李某將王某的電話給田某。2015年11月23日,通過電話聯(lián)系田某在香江國際找到王某,王某在李某出據(jù)的條據(jù)上備注了該款和李某無關,由其負責償還,每天還5000-8000元,還清為止,當時還有裘某和田某妻子在場。之后王某每天打款5000元,計55000元,田某認為是借款利息,之前李某給付第一個月利息7200元。后來王某拒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故提出本案訴訟。
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合法的債權受法律保護。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判決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原告任云平債務237800元及利息(本金237800元,從2016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到實際給付之日止)。駁回原告任云平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法律關系
那么,本案中王某在李某出據(jù)給原告借款上承諾對李某所借款全部承擔、還清為止的行為,是債務加入,還是第三人代為清償?
首先,王某在李某出據(jù)給原告借款上承諾,對李某所借款全部承擔,還清為止,原告及王某對原借款人李某、擔保人楊某是否承擔償還責任未明確表示意見,故王某上述承諾承擔責任的行為是債務加入,不是第三人代為清償。因為第三人代為清償是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而本案是王某以第三方名義向原告承諾承擔全部借款責任。
其次,原告未就借款有利息約定進行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后果,上述給付款項應在所欠借款沖減,王某實際尚欠原告借款237800元,后期利息可從起訴之日2016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到實際給付之日止。原告在本案審理中未向借款人李某、擔保人楊某主張權利,是其自主處分民事權利,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原告超過法律保護范圍主張權利,其超出部分的民事責任由自己承擔。
因此,本案中應當認定為債務加入。
(張懿邈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