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某于2013年11月入職某冷凍廠,崗位為叉車司機,雙方簽訂《臨時用工協(xié)議書》,約定基本工資報酬為每月1375元。雙方當事人簽章確認的《某冷凍廠規(guī)章制度》和《承諾書》顯示,韋某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由公司每月將社保費中公司應負擔的部分費用以"社保福利"的名義支付韋某。2016年1月韋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與該冷凍廠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仲裁審理過程中,該冷凍廠提出反申請,要求韋某返還公司以"生活福利"、"社保福利"名義多發(fā)的款項。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該冷凍廠支付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韋某返還該冷凍廠2015年1月之后多支付的以"社保福利"的名義發(fā)放的款項。
理由:職工與公司約定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由公司每月將社保費中公司應負擔的部分費用以"社保福利"的名義支付給職工的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屬無效約定。
律師說法:社保福利違法屬于無效約定
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不參加社會保險或將社保費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情形較為多見,一旦勞動者反悔則容易引起勞動法律關系不穩(wěn)定的風險。參加社會保險與繳納社保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并涉及公共利益,雙方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予以免除。本案中,韋某與冷凍廠的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屬無效約定。該冷凍廠每月發(fā)放給韋某的"社保福利"不屬于韋某的工資范疇,且發(fā)放該款項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故韋某應當予以返還。
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如果用人單位與員工雙方簽訂不參加社保的協(xié)議,而員工在簽署協(xié)議后反悔又想購買或補繳社保了,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員工可以向社?;瞬块T投資,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相關法規(guī):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jiān)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陳雷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