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娟(化名)因為給朋友過生日晚了不方便回家,便和男友在一家小旅館登記住下,半夜時分,小娟起床上完廁所后,卻迷迷糊糊走進了虛掩著門的隔壁房間。更有趣的是,在迷糊中,該女子錯把對方當成了自己的男友,并與之發(fā)生了性關系。當她回過神來發(fā)現(xiàn)對方是一個陌生人時,哭泣不止,便馬上到當?shù)毓矙C關威昭路派出所報案,稱自己被強奸。筆者認為,與之發(fā)生性關系的男子很難構成強奸罪,下面就該事件簡單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強奸罪的概念
所謂強奸罪,根據(jù)《刑法》第236條規(guī)定,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或者奸淫不滿4周歲幼女的行為。
二、強奸罪的犯罪構成
(一)該罪的主體是已滿14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指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婦女不可能成為強奸罪的正犯,但可以成為強奸罪的教唆犯或者幫助犯。
(二)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行為違背婦女意志,產(chǎn)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決意強行實施奸淫行為。
(三)侵犯客體是婦女性的自主權,其基本內容是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性行為的權利。婦女性的自主權是婦女人身權利的一部分,又關系到婦女的人格與名譽,是女性身心健康權利的主要內容。
(四)客觀上必須違背婦女意志,即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這里需要注意幾個概念,即所謂“暴力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實施有形力的不法手段,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卡脖子、堵嘴、按倒在地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反抗的手段。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恐嚇、達到精神上的強迫,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謂“其他手段”,是指利用暴力、威脅以外的,使婦女不知抗拒或無法抗拒的手段。例如,利用婦女患病或者熟睡之機進行奸淫,利用酒醉、藥物麻醉、藥物刺激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奸淫等。
二、該案并符合強奸罪的犯罪構成
從有關報道來看,該案并沒有發(fā)現(xiàn)與小娟發(fā)生性行為的男子具有故意強奸行為,沒有證據(jù)證明該男子違背了小娟的意志強行與之發(fā)生性關系。同時,也沒有證據(jù)證明該男子對小娟實施了暴力、脅迫手段;至于《刑法》第236條所規(guī)定其他手段,應當具有與暴力、脅迫手段相同的強制性質,小娟在迷糊中錯把對方當成了自己男友,該男子誤認為對方同意,并沒有采取其他違背小娟意志的強制方法,應當認定沒有采取“其他手段”,可見該男子構成強奸罪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當然,如果有證據(jù)證明該男子明知小娟出于“迷糊”狀態(tài),小娟并不是真心與之發(fā)生性關系,而是利用小娟錯認為是自己男友的錯覺,與之發(fā)生了性關系的話,就有可能屬于利用“其他手段”而承擔刑事責任了。
三、該事件的啟示
筆者在幾年前就看到過類似的報道,這也提醒在旅館住宿的女子,最好選擇條件較好有獨立衛(wèi)生間的房間,以免自己受到不必要的侵害。同時也提醒外出的男士,晚上最好不要再虛掩門,一是遇到此類事件不僅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二是一旦遇到的不是小娟,如果遇到的是竊賊,不僅不會給自己帶來所謂的“艷遇”,而且還會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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