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著名相聲演員馮鞏徒弟涉嫌詐騙的報道,無不驚詫于“官二代”、“富二代”又增添了“明星二代”, 無疑“坑爹派”中又贈添了“坑師父”一位新的一員。這些后代們不是在前輩的功績上增磚添瓦,而是在借前輩影響做著違法亂紀坑害百姓的事,不僅自己受到了應有的懲罰,而且也給父輩的光環(huán)增添了不小的負面作用。
雖然筆者自認為有一定的克制力,如果自己有這樣的父輩,保證會在遵紀守法的前提下,只用于提高自己的生活。無奈出身于草根家庭,暫時也拜不到有名望的師父,只有憑借自認為對法律知識還有所了解,給讀到這篇短文的草根與非草根們探討一下該報道所涉及詐騙的罪與非罪的問題。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較大,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巨大。
本案需要注意幾個條件,即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否使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涉案數(shù)額是否達到了起刑標準。如果不是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即至少缺少其中一個條件以上,則極有可能不構成詐騙罪;同時具備了這三個條件,則涉嫌該罪的可能性極大。本案似乎起碼具備了兩個條件,即如果涉嫌潛逃或沒有歸還等行為,就有可能被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涉案金額達2千元以上則達到了詐騙罪的起刑點。
是否使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成為本案的關鍵。以認識某某藝術大碗為名和報考知名藝術院校需交幾十萬元活動經費這兩種情形認定使用了詐騙方法,如果嫌疑人確實認識該大碗,客觀上也存在不符合條件的考生被相應院校錄取,需繳納一定活動經費這樣潛規(guī)則的話,構成“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確實牽強;如果不認識自己所稱的大碗,或雖認識但從沒有把活動經費用于“活動”上,則應當認定使用了詐騙方法。
當然,著名演員馮鞏的徒弟只是涉嫌詐騙,是否構成犯罪最終要由有關國家機關下結論,但無論如何確實不是給師父增光添彩的事,還是有點“坑師父”的意思吧,果真涉及到明星們的名譽權問題,還需原諒。不過,真希望某些“XX二代”們,珍惜父輩代留給自己的榮譽,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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