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今社會,人們在對離婚與結婚的觀念已經遠不是從前那樣的保守了。在離婚中除了財產分割之外,更多的人也會注意到了婚姻法規(guī)定中的“離婚損害賠償”,希望以此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雙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依據《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首先,應明確界定離婚訴訟損害賠償的條件。
在離婚時,哪怕是協(xié)商離婚,也往往會一方覺得自己是受害者,不僅是在財產分割上,也有精神上的受到的傷害。這也是離婚糾紛與其它民事糾紛的不同之處,那就是感情因素在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以至于外人處理起來難以理解當事人的心思。從當事人的角度講也是受了莫大的委屈與挫折,但這一切有時并不能直觀的表現出來讓其它人看到。在旁觀者看來難以區(qū)分是否真假的感情挫折并不能做為損害賠償的依據,因為它是不可衡量的因素。
在離婚訴訟損害賠償中,應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情形適用,只有出現法律規(guī)定的上述情形時才能適用損害賠償。其余的因素導致離婚哪怕是對當事人的“感情”造成了莫大的精神損害,也不能適用于損害賠償。
其次,離婚訴訟損害賠償的主體及起訴時間。
無需多言,一般離婚損害賠償是在無過錯方的原告在離婚訴訟時同時提出來,相對而言,無過錯方做為被告時,如果有損害賠償的情形,法院要行使闡明權,明確告知其有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如果當時不提,在離婚后一年內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第三,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實務。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界定是傾向于民事侵權賠償的定義。因此,其比“離婚”的感情破裂情形更為嚴格。其實從法律條文上看,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其實就是離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前兩條情形分開講的,但離婚損害賠償應該比離婚感情破裂更為嚴格。不能只憑當事人的口述來適用。也就是要求無過錯方的當事人要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對方有法律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情形事實的證據。這也是在實務中比較難處理的,至于什么樣的證據才能達到確實充分,還要以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來充分認定。
總結來看,夫妻雙方已經到了訴訟離婚的階段,不論是哪方存在過錯至少有一方是想迫切離婚,甚至是雙方都清楚沒有和好的可能。雙方只是賭氣,一種感情宣泄而已。
當事人都知道離婚訴訟的根本目的,那就是盡快結束這不幸的婚姻,財產盡可能的公平分配,有孩子的確定好孩子的撫養(yǎng)權及撫養(yǎng)費。至于損害賠償在沒有很確切證據的情形下,只是一種感情上的宣泄而已!因為一般的離婚財產分割都難以做到公平分配的情況下,孩子撫養(yǎng)都存在爭議的前提下,就更不講離婚損害賠償能達到多么滿意的結果。
作者聲明:王巡生,濰坊專職律師,聯系電話:13465726860。精于刑事、合同糾紛。本文只是根據基本的事實人物進行一般社會評論,不是對具體人、事物做出評價。如有冒犯,敬請諒解!并歡迎各界朋友同仁交流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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