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隨著機動車輛的不斷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頻率越來越高,那么,在司法實踐中,當?shù)缆方煌ㄊ鹿蕦е滤巳松頁p害時,應當如何確定具體的賠償范圍和賠償數(shù)額呢?下面我們將通過案例為您詳細解析。
案情簡介:行人被機動車撞傷后主張損失賠償
2014年2月20日19時27分許被告溫某駕駛被告馬某所有的冀T×××××小型轎車沿新開街自西向東行駛,行至新開街與向陽路交叉口時與步行的原告范某某發(fā)生碰撞,當場將原告致傷,后逃逸,該事故經武強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溫某為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往武強縣醫(yī)院搶救,因傷勢嚴重,后轉至哈勵遜國際和平醫(yī)院治療,經診斷傷為:左尺撓骨骨折、左內躁骨折。共住院67天。該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醫(yī)療費40970.75元,二次手術費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67天,每天100元,為6700元;護理費,原告住院期間,護理67天,每天110元,為7370元;營養(yǎng)費,原告住院67天,每天20元,為1340元;輪椅(輔助費)530元;交通費2046元;司法鑒定費300元。共計損失67256.75元。原告?zhèn)蟊桓鏈啬骋迅督o原告35000元,故被告應再賠償32256.75元。原告認為,由于被告的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對于原告的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再由商業(yè)險限額賠償,再不足部份由被告溫某、馬某賠償。
法院判決:機動車因過錯侵害行人民事權益時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交通事故,被告溫某駕駛機動車致原告范某某身體受傷,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現(xiàn)原告范某某要求賠償,合理合法,應予支持。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溫某駕駛機動車逃逸。原告稱被告溫某駕駛的機動車系被告馬某所有的奧迪牌冀T×××××號小型轎車,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異議,武強縣交警大隊事故卷宗中顯示:被告溫某的陳述認可是其駕駛冀T×××××號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但沒有其他證據(jù)相佐證,原告主張肇事車輛系被告保險公司承保的奧迪牌冀T×××××號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被告溫某賠償原告范某某醫(yī)療費40970.75元,二次手術費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50元,護理費7370元,營養(yǎng)費1340元,輪椅(輔助費)530元,交通費1040元,鑒定費300元。以上共計62900.75元。扣除被告溫某已給付原告范某某的醫(yī)療費35000元,被告溫某應再賠付原告范某某27900.7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清。二、駁回原告范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如何確定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范圍?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就其本質而言,道路交通事故屬于侵權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在司法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包括: 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yǎng)費以及誤工費等費用。這些費用應當按照如下方式確定:醫(yī)療費應當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護理費應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交通費應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營養(yǎng)費應根據(jù)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誤工費應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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