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自身的體質原因導致死亡,保險公司是否賠償呢?下面小編為您介紹一則案例。
案情概要: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但主要死亡原因為本身疾病所致
2012年12月13日,被告張某駕駛一小型專用客車沿省道行使,通過路口時紅燈,未按信號燈指示停止仍然同行致使與王某駕駛的一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小型專用客車前部與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致專用客車上的乘車人錢某死亡。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經(jīng)某醫(y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鑒定,認為受害人錢某的根本死因為心臟病致死,頭部外傷為輔助死因,考慮交通事故外傷參與度為35%。
法院裁判: 保險公司應對原告方的全部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在本案中,雖然錢某的身體狀況狀況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不是《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過錯。在確定保險公司的交強險責任時不應考慮該損傷參與度。另外,受害人錢某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沒本質的過錯,不存在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結合上述原因,保險公司應對原告方的全部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觀點:交通事故中因本身體質原因死亡,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限額內作出全額賠償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傷殘或死亡的損害結果雖有其自身疾病的因素,但交強險責任是一種法定賠償責任,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并未規(guī)定在確定交強險責任時應考慮損傷參與度,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限額內作出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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