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終生禁駕”?按說對于這個詞,相信每一個考取駕駛證的或者學習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駕駛員應當都不會陌生。所謂“終生禁駕”,是指當事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5款中“飲酒后或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以及101條第2款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兩種情況下的任一情況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那么在剛才所說的這兩種情況當中,對于第91條第5款的情形,實踐中的理解基本沒有歧義。但是在第101條第2款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這一條款上,一度讓公眾有相當多錯誤的理解。許多人以為,依據(jù)這一條,只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就會遭致“終生禁駕”的處罰。
事實上,真的是這樣嗎?
案情介紹
我們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101條第2款內容研究一下,可知,“終生不得取得駕駛證”的前提有三個:一是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二是該事故構成了刑法意義上的“交通肇事罪”,三是在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礎上存在逃逸行為,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這里我們可以假設一個案例:甲、乙兩人各駕駛機動車在同向兩條機動車道內行駛,兩車道之間為單實線,因未盡謹慎,兩車同時靠近對方,在單實線中心點上兩車碰撞,隨后乙車逃逸,后果是甲車駕駛員受傷,經(jīng)鑒定為重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92條第1款,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本秸J為,本案非逃逸情況下,雙方應為同等責任,現(xiàn)因乙方逃逸應定全責的原則之下并適當減輕后,遂判定乙方為主要責任。
那么因為乙車在本次事故中“致一人重傷、又是主要責任、加之逃逸行為”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2條第2款第6項的規(guī)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所以,乙以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以本案例為準,如果按我們剛才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101條第2款之規(guī)定的理解來看,因為在其逃逸的情節(jié)出現(xiàn)之前,還不觸及《解釋》中犯罪構成起點的標準,那么就不構成交通肇事犯罪,只是因為又加上了“逃逸”的這一行為,才構成了交通肇事犯罪。即然如此,就無所謂犯罪后逃逸一說,既然無所謂犯罪后逃逸一說,就不應當受到該條終生不得取得駕駛證的限制。
李前軍律師評析
目前據(jù)我所知,實踐中有些地方對于此法條的理解存有不同,將本來并不符合終生禁駕的肇事者,也處以了終生禁駕的處罰。這里主要的問題在于,就“逃逸”的這一行為,到底是將其作為構成交通肇事犯罪的的基礎條件還是作為交通肇事犯罪構成后的加重情節(jié)來理解,如果是前者,是不應當被處以終生禁駕的,否則,將導致法律適用的錯誤。
法律依據(jù)
第九十一條第五款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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