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交通事故受害人系身份不明的流浪人員的,救助管理站能否作為監(jiān)護人,代為提起訴訟,以維護流浪人員合法權益?下面我們將通過案例為您解析。
案例簡介:受害人為身份不明流浪人員
2015年,李某承包客運公司名下車輛由司機房某駕駛時,將正爬行橫過馬路的流浪人員無名氏碾壓致10級傷殘。救助管理站以監(jiān)護人身份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法院判決:受害人為身份不明流浪人員,救助站可作為監(jiān)護人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殘疾人保障法》第3條規(guī)定:“殘疾人在政治、經(jīng)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第60條第1款規(guī)定:“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痹鏌o名氏雖系流浪人員、身份不明,但其作為民事權利人的生命健康權應依法保護,國家鼓勵、支持各種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本案救助管理站具有原告無名氏監(jiān)護資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客運公司雖與李某有承包關系,但不能對抗第三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各項費用2.8萬余元,房某、李某支付無名氏剩余2656元,客運公司對房某、李某應賠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律師說法:受害人為身份不明流浪人員,救助站能否作為監(jiān)護人
交通事故受害人系身份不明的流浪人員的,救助管理站可以作為監(jiān)護人,代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以維護流浪人員合法權益。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本案中,客運公司雖與李某有承包關系,但不能對抗第三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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