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惡意搶注知名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A公司稱B公司在被訴侵權商品和包裝上使用與其第1114515號“愛國者”商標近似的“愛國者”“Patriot 愛國者”商標,同時在多家電子商務平臺使用簡體“愛國者”標志銷售、宣傳其移動電源商品、注冊并使用模仿A公司“愛國者”商標的域名“aiguozhechina.com”用于宣傳其移動電源等行為侵犯其商標專用權;并且B公司生產(chǎn)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亦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對此,A公司請求B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害、支付本案訴訟費用。B公司辯稱其對“愛國者”、“愛國者 Patriot”的使用是對其在先已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因此不構成對A公司涉案商標權利的侵犯。
法院判決:應當受理
爭議焦點為本案訴訟是否屬于重復起訴;法院應否受理兩個注冊商標之間的民事侵權訴訟; 被訴行為是否侵害A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雖然本案與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即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但訴訟標的并不相同,本案相對于前訴不構成重復起訴。對于兩個注冊商標之間產(chǎn)生的民事侵權訴訟,只要無法當然確認被訴侵權行為對于注冊商標的使用系在核定使用范圍內(nèi)的,則應可受理。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A公司的“愛國者”商標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已構成使用在“移動硬盤和閃存盤(計算機周邊設備)”商品上的馳名商標,其使用的商品為日用電子產(chǎn)品,消費數(shù)量大。B公司雖對“愛國者”、“愛國者 Patriot”商標形成了在先注冊,但法律并不認為在商標專用權范圍內(nèi)的任何使用行為均屬于合法行為。對其行為正當性的判斷,仍需結合如“B公司是否惡意”等其他因素進行。B公司在使用過程中不僅不主動避讓A公司的涉案商標,反而通過相關行為誤導相關公眾將其與A公司相關聯(lián),攀附A公司商標聲譽的意圖明顯。綜上,B公司被訴行為構成對A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對知名商標的搶先注冊已成為了某些商家的發(fā)財致富之道,尤其是電子時代,新興產(chǎn)業(yè)的商標注冊成了香餑餑。但是并不是在商標專用權范圍內(nèi)的任何使用行為均屬于合法行為。本案是兩個使用“愛國者”商標的公司之間的商標侵權糾紛案件,該判決為電子時代,對知名商標進行搶先注冊后的使用行為是否侵權樹立了典型判決,為之后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借鑒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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