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經(jīng)許可在過道安裝防盜門,是否侵犯他人相鄰權
2009年6月17日,王某稱,其與岳某系鄰居,其為常州市。2008年岳某未經(jīng)其同意,擅自在過道上安裝了鐵皮大門,嚴重影響其日常通行,干擾其正常生活。為此,請求法院判令岳某拆除過道大門,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岳某辯稱,因其兒子經(jīng)常上夜班,家中需要防盜防竊,出于自己的安全著想安裝了鐵皮門。該單元樓一到五樓的每戶人家均安裝有防盜門,故安裝鐵皮門并不影響王某的通行。
法院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岳某侵占公共通道,侵犯了王某對公共通道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其主張岳某排除妨礙、拆除過道大門、恢復原狀的主張應予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是否構成侵權
那么,本案中在公共樓道門口安裝防盜門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其他住戶的合法權利?
首先,本案中,402室的使用人岳某于2008年8月在4樓公共通道樓梯口安裝了鐵皮大門,雖然其稱安裝該鐵皮大門系為了防盜的需要,但2010年年底前,常州市人民政府已為涉案樓宇安裝了單元防盜門。
其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業(yè)主對建筑物內(nèi)的住宅、經(jīng)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因此,岳某在4樓公共通道樓梯口繼續(xù)裝有防盜門,已經(jīng)超出了其對該公共通道的合理利用,影響了401室業(yè)主王某在公共通道自由通行的權利,侵犯了王某對該公共通道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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