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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不再理”及其法理性辯證

2011年08月01日    我來說兩句(0人參與)  

一、“一訴不再理”較之“一事不再理”

作為一項相對長期在世界范圍內獲得大陸法系及受大陸法系影響的國家廣泛認同的訴訟法原則,“一事不再理”之命題源于古羅馬法,意即:對生效裁判已確定的爭議,當事人無權再行起訴,裁判機構也不得再度受理。①直至現在,我國民事訴訟的立案受理操作仍遵其為一條不成文的基本原則。

為避免當事人一案多訴、法院重復受理、裁判自相矛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111條第5項規(guī)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有的法律實務工作者將其視為“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法條化,望文生義地認為:當事人根據已決案件的事實再次起訴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并推及,當事人根據其他機構已受理的案件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也在不理之列。這種實則大謬不然的觀念在有的基層法律界甚至長期占居主流地位,國內學界和有關高層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多發(fā)病也未予充分關注,故而導致屢見非怠于行使之民事法益被排斥于司法救濟的羽翼之外。在我國各項法律制度日臻精細、程序公正日益成為人們獨立價值追求的今天,達意地闡釋“一事不再理”及《民訴法》有關規(guī)范的確切內涵,并進而予以理論和制度的創(chuàng)新,具有不容忽視的現實意義。

在我國,與當期法律體系相適應的法學理論演進至現代架構狀態(tài),作為未見諸具體單一法條的隱性原則的“一事不再理”的“事”的本質意義,已不宜理解為案件事實,而應視其為當事人根據案件事實所提出的“訴”;而《民訴法》第111條第5項的“案件”,則是法院已受理之訴及其所產生的諸項關系、各種活動的集合?!耙皇虏辉倮怼钡姆显V訟法學原理的解讀應為:對法院已受理和作出裁判之訴,當事人再度提起的,法院不予受理,概而言之,即“一訴不再理”;反而言之,當事人根據同一事實而以不同之訴分別提起的,只要符合條件,法院均應予受理,亦即“一事不同訴可再理”。由此可見,對于傳統(tǒng)的根據其字面極易引起歧解的“一事不再理”之表述,以縝密、明晰的“一訴不再理”取而代之,更符合法律邏輯和現代法學理念,對立法和司法的導向更具確定性,更有利于訴訟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一訴不再理”之法理適當性

(一)訴

在民事訴訟法學上,“訴”是訴訟當事人作出的旨在獲得法院受理和支持的一種請求。訴的內容包括程序意義上的訴和實體意義上的訴。程序意義上的訴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開始審判程序的請求,實體意義上的訴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確認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請求,二者相互依存,共同構成訴的整體。訴的要素包括訴的標的和訴訟理由;②訴的標的是當事人發(fā)生爭議而請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訴訟理由是當事人支持自己主張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由是可知,訴是當事人基于案件事實的訴訟意志的法定表達形式,是由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按一定方式構成統(tǒng)一整體的、同外界聯系著的系統(tǒng),是啟動審判程序的功能性單位。

(二)訴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審判機關主導的、與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在訴訟中所產生的、由民事訴訟法律規(guī)范所調整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其構成要素是主體、內容和客體。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其主體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最基本的關系是審判機關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而審判機關與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就是訴。過去有一種觀點認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訴訟標的,③該觀點顯然混淆了程序問題與實體問題的區(qū)別。時下流行的觀點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案件事實和實體權利的請求,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也值得商榷。因為訴訟實踐中法院受理的是訴,各方當事人爭執(zhí)的范圍也是整個訴,不僅包括案件事實和實體權利請求,當事人程序上有無訴權、實體上如何適用法律也往往成為某些案件爭執(zhí)的焦點和重點,法院最終要對訴的整體作出全面的確定性評價。因此,訴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起點和落點,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

(三)訴與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是原告在訴訟上對被告提出的民事權利主張,是法院借以確定訴的性質、明確爭執(zhí)事項和裁判范圍的依據,是訴的綱領和統(tǒng)率。一項訴訟請求除了程序上的意義外,是當事人對一訴之標的的擁攬;一訴的主旨必然在其載體上表達為一項訴訟請求。雖然訴訟請求是審判活動圍繞的主題,受理法院對訴的評價最終歸結為對訴訟請求的肯定或否定,但法院受理的對象仍是訴,而不是訴訟請求。一份完整的裁判文書,必須針對訴的系統(tǒng)展開:裁判書的事實認定部分對應訴的事實依據、適用法律部分對應訴的法律依據、主文部分對應訴的請求。當事人提供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以支持其訴訟請求,但法院審理后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可作為該訴訟請求依據的,該訴仍應受到支持;相反,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成立,依照法律應享有一定權利,但其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是該項權利的,該訴不能成立??梢娫V訟請求在訴訟中至關重要的地位。

有學者把起訴的效力概括為:1、引起第一審程序的發(fā)生;2、訴訟時效中斷;3、當事人不得以同一訴訟請求向法院起訴。④其蘊意即為一訴不再訴。

(四)訴與案件事實

案件事實是訴賴以成立的客觀實在,是能為人的主觀意識所反映,并有待于被人們的主觀意識所抽象、概括的社會存在。廣義的案件事實,即指與訴訟有關的社會事實(即本文反面觀點所理解的“一事不再理”的“事”、人們通常所指的事實);狹義的案件事實,則是指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寓于社會事實之中,若沒有當事人程序與實體相結合的訴的意思表示,案件事實本身不能成為法院受理的直接對象。

從相對宏觀層次看,一訴所根據的案件事實,往往僅是某一社會事實的一部分。如行李托運人根據客機墜毀事件向航空公司提出損害賠償之訴,而該墜機事件又引發(fā)了其他大量而復雜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工傷撫恤、融資租賃等爭議,行李損害賠償之訴所采擷的無疑僅是墜機這一社會事實(也可視為法律事實)的一小部分,對墜機一事法院及有關部門予以再理勢在必然。

從相對微觀層次看,一訴所根據的案件事實,往往又是由若干子項事實所組成。如原告提出合同違約之訴,所依據的案件事實主要是由當事人之間的要約、承諾、部分履行、催告、拒絕履行等若干個法律事實(也可視之為社會事實)組成,就此而言,法院受理該訴又是數事一理。

既使根據同一層次的法律事實,因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訴的標的不同、法律依據不同,也可組合成不同的訴,法院有可能一理,也可能再理。

(五)訴與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由法律事實引起的、符合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原告基于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而提出的訴訟請求,必然代表不同的訴,凡符合起訴條件的,均在應理之列。有一個迄今尚十分流行的觀點:在產品質量爭議中,若存在供方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則購方可根據購銷合同關系訴供方違約,也可根據損害事實訴供方民事侵權,但購方只能擇其之一起訴。我認為這是受了舊的“一事不再理”觀念的影響。因為購銷合同產品質量違約的賠償責任,與產品質量瑕疵給用戶造成的人身權、名譽權損害的賠償責任,分屬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其標的在現實中完全可能是交叉或并列的,如果去限定購方只能擇其之一主張權利,在許多情況下顯然會妨礙購方獲得充分的賠償,這是不公平的。筆者認為,購方根據該事實可以提出違約賠償和侵權賠償兩個訴,并且有權選擇以兩訴合并起訴或分別起訴。當然,法院對兩訴請求的重合部分,合并起訴的,對排列在前的優(yōu)先給予支持;分別起訴的,對受理在先的優(yōu)先給予支持。

基于同一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原告可以形成一訴,也可以形成若干訴。如在合同糾紛這一民事法律關系項下,原告常同時提出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有時因受制于條件,原告無法在一個程序中提出欲主張之數訴。如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受害人擬提出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補助費、人造器官安裝費等項請求,但在療程已終結、傷殘等級要俟一年后視康復程度而定的情況下,如果原告即時提出訴訟,對殘疾補償等項就無法主張;如果待傷殘鑒定作出后起訴,又會使醫(yī)療護理類項的請求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這時,客觀實際就要求法律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當的時機和次數分別提出相對獨立之訴。

(六)數訴可以一理

就訴的功能而論,一訴即能引起一理。為追求訴訟的便捷,實踐中法院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共同或同一種類的訴合并審理,還常將原、被告相同的下列數訴合并審理:1、基于同一法律關系之數訴。這種形式已成慣例。2、基于同一事實之數訴。如離婚之訴與共同財產分割之訴、子女撫育費支付之訴。3、基于不同事實之數訴。原告如對同一被告提出履行債務之訴和損害賠償之訴。4、法律關系相同,但提起之主體不同之訴。如原告本訴與被告的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之訴?!睹裨V法》對以上有的已有可以合并審理的明確規(guī)定;而對沒有規(guī)定的可否合并審理,應以是否符合訴訟的經濟便捷為準則。

(七)關系緊密之數訴不能分理

法院分別受理的數訴源于同一法律關系的,各訴應有相對獨立性;一組訴之間存在下列直接的緊密關系的,不能分別受理:1、隨附關系。如訴請返還原物與訴請支付其孽息。2、關聯關系。如訴請支付醫(yī)藥費與訴請支付手術費、護理費。3、因果關系。如訴請確認合同無效與訴請返還履約財物。判斷數訴是否屬于直接的緊密關系,以一組訴分理后是否造成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重復操作為準則。

(八)一訴不能再理

一訴由法院受理后,對該訴的審理活動已經展開,且必定會作出裁判,若法院再度受理該訴,無疑將產生重復受理的諸多問題。至于當事人撤訴后再起訴的,不屬一訴再理。因為當事人再起訴時該訴已不在,且此前準予撤訴的生效裁定,并未對該訴作出定論。

三、“一訴不再理”原則擴及相關領域的適用

羅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適用于民事訴訟,也適用于刑事訴訟。而作為現代意義的“一訴不再理”原則,還應包括其在行政訴訟、經濟仲裁、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執(zhí)法等領域的適用。因為在民事訴訟以外的執(zhí)法程序中,受理機關也是圍繞著某個系統(tǒng)運行,該系統(tǒng)與訴同源同功同構,是廣義的訴。

(一)一事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領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規(guī)定:“……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宣告判決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边@項規(guī)定表明:法院對同一事實可在作為刑事案件受理后再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二)一事在民事訴訟和行政仲裁領域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交通肇事的補償和撫恤問題的函》規(guī)定: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除了肇事單位根據肇事人所負責任發(fā)給一定補償之外,原單位仍應按勞保條例規(guī)定發(fā)給撫恤費。這個規(guī)定意味著,死者親屬根據同一事實,可一面向法院訴請交通肇事單位支付死亡補償費,一面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訴請所在單位支付工傷撫恤費。

(三)一事在民事訴訟與行政執(zhí)法領域

羅朝棟法官日前撰文指出: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財物案件,被害人可以在請求公安機關對行為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同時,訴請法院賠償其人身和財產損害損失。⑤

(四)一事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執(zhí)法領域

《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對一宗產品質量問題,不同的機構根據有關方面的訴請,可以同時追究責任人行政罰款、刑事罰金和民事賠償責任?!断M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guī)也有類似規(guī)定。

以上所列表明,當事人根據同一事實不但可以不限于一次地向法院起訴,而且可以在不同的執(zhí)法領域提起不同的“訴”,在符合主管和管轄規(guī)定的情況下,有關機構均應分別受理,不論該事實之前是否已作為另案的處理依據。因此,“一訴不再理”(一事不同訴可再理)可以作為不同類別執(zhí)法領域受理程序的普適性原則。

四、完善立法,確立“一訴不再理”機制

(一)《民訴法》僅規(guī)定判決、裁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起訴,但對法院已受理的案件,以及法院已作出裁判、但裁判尚未生效的案件,當事人可否起訴未作規(guī)定。法律對此應作出明確的禁止性規(guī)定。

(二)《民訴法》應作出規(guī)定:當事人根據已提交有關部門處理,或已向法院起訴的案件事實,以不同的法律依據和請求向法院起訴的,只要符合起訴的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其他執(zhí)法領域的法律法規(guī)的程序部分亦可作出類似的規(guī)定。

(三)為限制當事人人為割裂訴權,纏訴對方,可在《民訴法》中規(guī)定:當事人將具有緊密關系的數訴分別起訴的,法院受理提起在先之訴,其余不予受理。

結語:最后,還是援引龐德師的精辟論斷為本文思想作注:“法的功能在于調節(jié)、調和與調解各種錯雜和沖突的利益,以便使各種利益中大部分或我們文化中最重要的利益得到滿足,而使其他利益最少地犧牲?!薄胺ǖ膬r值在于作為客體的法對一定主體需要的滿足,追求公平、公正、公道等為價值內涵的正義的實現,體現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雹蘅梢源_信,“一訴不再理”的規(guī)則化定能在程序上更大幅度地滿足當事人訴愿,從而為在實體上保障當事人的利益提供更多機會。

注釋:

①《羅馬法》(高等學校法學試用教材),群眾出版社1983年12月第1版。

②有一說認為:訴的要素包括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法律依據,見劉翔光《訴的要素新解》,載《律師世界》2003年第9期。

③柴發(fā)邦主編:《民事訴訟法學》,法律出版社1987年6月第1版第45頁。

④齊樹潔主編:《民事程序法》,廈門大學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134頁。

⑤羅朝棟著:《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引發(fā)的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探討》,《福建法學》1999年第4期。

⑥(美)龐德·R著:《社會學法學的范圍和目的》。

(作者單位:福建朗辰律師事務所)

(劉翔光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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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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